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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哲理

和谐哲理   人人都希望和谐呼唤和谐,但这只是一个希望一个愿景,众望所归不等于“万众一心”,用什么方式和路径达到和谐的社会境界,才是我们更加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      和谐这个词,说明至少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物体,比如我们可以说“夫妻和谐”“家庭和谐”“单位和谐”,但是不会说“单身和谐”“个人和谐”“独自和谐”。“和”不是无矛盾、无差别、无冲突,相反,它强调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由不同方面、不同要素构成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不同方面、不同要素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异相合、相反相成。人类社会总是在不断的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不是不承认矛盾,而恰恰是在承认矛盾的基础上,要求社会采用协调的方式自我解决和调适矛盾、及时顺利地利用和平、公正、公开的手段化解矛盾。任何掩盖矛盾、压制矛盾、不承认矛盾的做法,貌似平静,下面却是一潭死水,那不叫和谐,那叫死寂。因此,建立和谐社会的前提就是承认矛盾正视矛盾并揭示矛盾。矛盾的揭示包括对一些社会现象公开的批评。因为没有必要的公开的批评,也就难有矛盾的公平、公正解决,如此,也就没有真正的和谐可言。      二      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全方位回归,乃是通往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比如:没有公民的迁徙自由,就不可避免地会有过度地向自然界索取的现象,致使自然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公民的环境权利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和官员“我走后哪管洪水滔天”的短期行为导致的环境破坏和污染就会逾发严重,人与自然的紧张而非和谐关系就几成定局;公民没有强有力地监督、制约政府和官员的权利,公共财政就得不到保障,官员的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就会层出不穷,官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就难以建立;公民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权利若得不到公共财政的切实保障,公民自由上升的途径就受到阻碍,阶层固化和贫困世袭现象就难以避免,社会阶层与阶层之间的对立乃至仇恨关系就有可能成为常态,“阶层间和谐”也就成为奢望。   其中的哲学道理其实非常简单:公民权利的回归???能使最为边缘化、最没有势力的人或群体也能借助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律框架向政府提出权利要求;借助法治的力量获得冤屈的平复和正义的伸张。权利自由是弱势群体改善自身地位和处境的根本之道。   屁股决定脑袋,每个人对和谐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若从“管理方便”角度看,在中国进入“经济发展黄金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和谐社会的理想状态似乎就是人们“各安其命”,不要“盲目流动”、“混乱就业”,街头不要无照摊贩,城市一片秩序井然。但这样的“和谐”其实是表面的虚假的。真正的和谐,必须确保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都得到平等的保护,而非一部分人的权利和自由成为另一部分人的障碍甚至灾难。   从权利自由角度看,在这个城乡差别、东西部差别巨大的时代,公民自由的财产权(含农民土地和住房)、居住权、自由迁徙权、自由就业权、孩子在共和国蓝天下任何一个地方平等的受教育权(含高考权)、医疗保障权等等却是通往和谐社会的不二法门!      三      既然我们承认和谐是建立在承认矛盾的基础上,那么,建立一个及时化解矛盾的社会机制就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和谐社会的标志不是没有矛盾,而是能够及时把矛盾公平公正公开地解决在萌芽和微小状态,而不是不断地由小矛盾积累成大矛盾,最后导致矛盾双方玉石俱焚同归于尽。   《?望》周刊曾对粤、沪、苏、浙等发达地区进行社会调查,发现一些地方的社会矛盾呈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但是,细读报道,就会发现所谓“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无数没能化解的直接利益诉求,所谓“无直接利益冲突”,其实是社会矛盾大量累积的结果,此处被压抑的矛盾最终总要左冲右突找到彼处一个发泄的突破口!诚如报道所说的,不少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众,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借机宣泄。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地方也时有发生。   和谐的社会在于有一个良好的、及时公正地化解各种冲突和矛盾的政治法律制度,而不是自欺欺人地掩盖矛盾和不承认矛盾。如果我们的政治家、专家学者不敢正视社会冲突和裂痕,就难以担当起完善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建设民主政治文明的重任。   当前,我们正处在改革关键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在人与人、人与自然、公民与社会的三大矛盾中,尤以公民与社会的矛盾最为突出,主要又表现为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矛盾,比如拆迁、征地、环境污染、腐败与反腐败、自由迁徙自由择业与户籍管制、行政审批,等等。尤其是公民与官员、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发生矛盾时,法律的天平常常倾斜,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则处处受阻。这才是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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