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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研究

和谐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研究   摘要: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而婚姻制度是家庭建立的制度基础。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生活的现象,在我国社会中还一定范围内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此问题没有规定,造成了许多纠纷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文章在分析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现状及其立法缺陷的基础上,对于加大法律保护事实婚姻的必要性及其具体立法构想作了粗浅探讨,旨在完善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婚姻家庭制度。   关键词:事实婚姻;结婚登记;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张丽,渤海大学政法系副教授,硕士,辽宁锦州 121013   中图分类号:13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3―0114―05      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是长期普遍存在、屡禁不止的现象。法律如何对待这种客观存在的婚姻方式,不仅涉及众多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建国以来,1950年和1980年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都回避了这一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司法解释,曾经长期有条件地不同程度承认事实婚姻,但仍然不尽如人意。本文在分析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现状及其立法缺陷的基础上,对于加大法律保护事实婚姻的必要性及其具体立法构想作了粗浅探讨,旨在完善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    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目前法学界有各种各样的表述,其中意见相对集中的有几种表述。第一种:“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1(1190)第二种:“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2(P851)第三种:“事实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以夫妻关系长久、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3第四种:“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4(P134)上述表述都程度不同地体现了事实婚姻的某些特征,但都有欠恰当之处,最重要的不妥之处是忽略了事实婚姻的法律特征。因为,在我国事实婚姻虽然属于违法婚姻,但与合法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事实婚姻是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而非社会概念。虽然我国两部婚姻法和多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事实婚姻的定义专门作出完整精辟的表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却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里规定:“一、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可见,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在我国是有严格法律意义的概念,并非所有“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都属于事实婚姻,只有既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又被当时的法律所确认的上述情况,才属于事实婚姻。而目前法学界对事实婚姻相对集中的上述四种表述方法,其共同之处都强调事实婚姻当事人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夫妻关系须为公众所认同,但都程度不同地忽略了必须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和必须得到当时法律的确认这两项关键性的条件。就结婚实质要件而言,只有第三种表述把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作为事实婚姻构成的要件之一,而第一种和第四种观点认为事实婚姻的主体只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附加其他法定实质条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没有禁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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