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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制度自我实施机制

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制度自我实施机制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制度的实施机制问题,认为新制度经济学隐含着国家或政府存在的假定,而在国际或全球层次上不存在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的政府机构,是一种国际无政府状态,这就决定了国际制度只能是自我实施的。国际制度的自我实施有三种机制:一是国家间的长期多次重复博弈;二是国家相互依赖的加深;三是霸权国家发挥准政府作用。   关键词国际无政府状态 国际制度 自我实施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8)02-0041-45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它包括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约束(宪法、法令、产权)。[1] 新制度经济学家研究制度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国家或政府的存在,特别是正式约束的建立、实施,都是靠国家或政府的强制力执行的,即第三方实施机制。   国际制度就是在国际或全球范围内决定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主要有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国家之间签订的契约或合同、国家之间签署的协议或合约以及国际法等。在国际范围内,发生相互交往的主体是国家,而按照现代民族国家的主权原则,国家之上不存在类似各国政府的超国家组织,那么国际制度的实施机制就不可能有第三方实施,至少不像各国家的正式制度那样可以强制实施。本文正是基于这一判断,研究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制度的实施机制问题,认为国际无政府状态下不可能存在等同于国内正式制度那样的正式制度,最多只能是一种“准”正式制度,它们主要依靠各国家的自我实施。国际制度的自我实施主要依赖三种机制:一是国家之间的多次重复博弈;二是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三是霸权国家的存在,存在一个准第三方实施者。      一、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制度是自我实施的      (一)新制度经济学暗含着政府或国家的存在   20世纪60年代之后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暗含的一个假定就是政府或国家的存在。道格拉斯#8226;诺思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三个部??。所谓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他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实施机制则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执行的制度或措施,包括实施的方式、实施中的奖惩机制等。从制度构成可以看出,至少正式制度必须以国家或政府的存在为前提,因为没有国家或政府也就无所谓宪法、法律、政策等。   新制度经济学特别强调的另一个概念――权利或产权,也表明了其暗含着国家或政府存在的假定。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所有的制度都是界定权利或者产权的,如果人们之间不存在冲突,没有权利和产权界定的需要,也就不需要制度的存在;同时,所有的权利或产权都是依靠制度来界定或保护的,要么是通过正式制度,要么是非正式制度,但从根本上来说主要是依靠正式制度,因为在国家或政府产生之前,人们的产权和权利是不能够受到完全保护的,这时候的权利或产权最多只能是一种“萌芽”状态或者是一种“准”权利。   无论是契约论的国家观,还是暴力冲突论的国家观,其实都强调国家的产生是为了界定和保护产权的。契约论强调人们之间存在共同利益,达成一个契约,都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国家,建立政府,并且通过国家或政府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暴力冲突论强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或政府的产生是为了调和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这种调和背后实际上就是界定并保护人们的产权或权利。      (二)在全球或国际层次上的无政府状态   在全球或国际范围内,虽然存在各种各样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IMF)、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等,但这些国际组织并非各国家共同建立的政府,更没有类似各国家政府的特征或职能。   第一,国际组织没有武力、暴力机构,更谈不上垄断暴力的合法使用。在任何民族国家,政府是合法暴力的垄断者。其统治的基础就是这种垄断地位。在人们通过让渡部分权利形成国家的同时,就赋予了国家的这种垄断地位。这使得任何国家的臣民都无法跟所在国家对抗。这也成为国家实施或能够实施正式制度的依据或根源。而任何的国际组织都没有暴力机构,联合国的维和部队,也只不过是个别国家或地区出现冲突或纠纷时,其他国家临时组建的,其建制、士兵、指挥官等都有严格的国籍性,都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政府。   第二,国际组织没有税收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由于国际组织没有暴力机构,显然不可能有税收,因为税收同样依靠暴力的合法使用,否则征税人员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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