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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改革

国际法院改革   摘 要 国际法院的改革,是指为提高效率和实现公正,对其实体和程序规则进行修正或修改的过程。外临的诸多挑战和内蕴的发展需要,是改革的现实动因;《宪章》和《规约》的明示和默示授权,是改革的法律基础;不修改《规约》和《宪章》,是改革的大方向;国际法院自身是改革的主导者;通过改革“逻辑链”的良性循环,可以实现国际法院的改革。   关键词 国际法院 常设国际法院 改革   中图分类号:D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812(2007)06-0034-40      回顾过去,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高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律意识和发展国际法以满足瞬息万变的社会需求等方面成就显著,[1] 且至今“尚有潜力”。[2] 然而,国际法院60余年的成长并非总是成就斐然和充满潜力。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所带来的国际政治的制约,以及国际法院内部机制欠完善所导致的效率偏低,使国际法院的成长始终潜力与挑战并存,成就与改革的呼声相伴。      一、国际法院改革的现实动因和法律基础      (一)现实动因   国际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是改革的现实动因。   1. 外临的诸多挑战是国际法院改革的外部动因。首先,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和单边主义倾向的日趋明显,使国际法治面临严峻考验。其次,欧洲人权法院、国际海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等区域和全球性国际法院和法庭的增加与扩散,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法院的权威构成了冲击。[3] 再次,联合国的改革正如火如荼,作为联合国“主要机关之一”和“主要司法机关”[4] 的国际法院不能不受其影响并随之而动。最后,国际法院的多次调整和革新虽大多限于细节性修补, 但还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可见其潜力之大。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院的期望值进一步提高。   2. 内蕴的发展需要是国际法院改革的内部动因。这种发展需要具体表现为对国际法院公正性的呼唤和高效率的渴求两个方面。就公正性而言,国际法院无论在法院法官的构成还是适用的法律等方面都不尽如人意。而在司法效率方面,国际法院面对日益增加的案件数量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外临的严峻挑战和内蕴???发展需要,都迫切呼唤国际法院进行更深程度、更大范围的改革。改革是经济全球化时代增强国际法院作用的必由之路。   (二)法律基础    “国际法院改革的法律基础”[5] 是指国际法院改革在国际组织法上的权力来源,其实质就是探讨到底谁赋予了国际法院改革的权力。总体而言,国际法院改革的权力有两个来源:一是《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以下简称《宪章》和《规约》)中与国际法院改革有关的条款的明示授权,二是根据国际组织的“职能性原则”[6] 衍生出的默示授权。   1. 明示授权。根据《宪章》和《规约》中与国际法院改革有关的条款的明确规定,国际法院可以进行两种方式的改革:(1) 修约。根据《宪章》第92条和《规约》第69条的规定,“《规约》是《宪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规约》的修正适用《宪章》中修宪的程序,”即《规约》的修正应该按照“《宪章》第108条和第109条规定的两种修改程序来完成:一种是联合国大会对宪章的个别修正;另一种是联合国会员国全体会议对宪章重新进行审查”。[7] 稍有不同的是,《规约》第70条规定,法院自身可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提出《规约》的修正案。[8](2) 订立规则。《规约》第30条第1款规定,法院应订立规则(rules),以执行其职能,尤应订定关于程序之规则(rules of procedure)。这一款明确授予国际法院为提高司法效率订立规则的权力。而且,“rules”的首字母是小写,这表明其内涵并不仅限于程序之规则、《国际法院规则》和《关于国际法院内部司法实务的决议》(以下分别简称《规则》和《决议》),而是泛指能拘束法院司法工作的各种程序甚至实体规则。   2. 默示授权。既然“《规约》是《宪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联合国在实践中产生的修正宪章的方法――“事实上的修正”[9] 部分也可由国际法院使用,如国际法院可以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对《宪章》和《规约》条款进行扩大或限制性解释。而且国际法院确实通过行使这种解释权对包括其自身在内的联合国体系做了一些调整和改变,如常任理事国在投票中的弃权不产生否决效果等, 但是《宪章》中并没有关于国际法院享有这种解释权以及解释宽严幅度的明确规定,所以有关这种解释权来源的最好解释就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职能,国际法院需要这种解释权,即国际法院为更好地满足实现宗旨和执行职能的需要,客观上内在地享有这种解释权。与此相佐证,国际法院在《规约》和《规则》都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发布一系列《程序指示》(Practice Directions)(以下简称《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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