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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域名抢注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域名已成为了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不言而喻。随之,域名抢注的现象频频出现,成为了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通过对域名法律性质的界定、域名抢注行为性质的分析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完善性建议。
关键词:域名 域名抢注 商标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7-189-02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铸造了一个繁荣的网络时代,域名相关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论的焦点。据相关数据统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2009年仅一年期间受理域名争议案件总数已超过了200件。网络域名之所以如此受人们的青睐,无非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甚至有学者认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域名即将成为“企业的网上商标”。正是域名这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资源的有限性,使其成为了商家的必争之地,于是也就有了诸多的域名抢注纠纷。
1 域名的法律性质
对于域名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域名能不能成为一类新的知识产权,在学界仍有争议。
有的研究者则认为,网络域名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知识的产权,更多的是组成商誉的部分,而知识产权范围包括商誉。有的研究者主张域名应接近于商标,主要表现在形式、功能、性质上。因而,企业在因特网上的标志就是已注册的企业域名,是一种虚拟环境下的商标,是以物质之间的交换为其主要基础环境的。”还有学人认为网络域名与商标等工业产权具有类似的商业作用,是域名注册人智力活动的产物,也是一种知识产品,所以,在域名之上可以成立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域名权”。域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域名权”的观点存在它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首先,域名是一种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域名权”具有客体的非物质性,在这点上符合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第二,域名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包含了人类的智力创造,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创造而产生的。最后,1992年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上,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即“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相应地,知识产权的客体就可以分为创作性成果和识别性标记两大类。显然,域名就属于识别性标记范畴。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客体而为知识产权所保护,同时也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因此,立法有必要明确“域名权”以提高对域名的保护力度。
2 域名抢注行为的性质认定
2.1 域名抢注的侵权性质
对于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学者认为该种行为并不属于侵权,不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该观点指出域名与商标具有明显不同的外形和排列,域名不具有商标的传统意义上美学性和独特性特征。商标权人只能在注册商标核定的适用范围内拥有注册商标专用的排他权。因此,将他人的普通注册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也不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但上述观点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已经将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域名抢注行为适用商标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对商标权的一种保护,而域名本身性质如何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
因此,只要域名抢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即可认定其为商标侵权行为。
2.2 域名抢注的不正当竞争性质
首先,《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大大扩展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根据该《规定》,不论域名持有人是利用域名经营电子商务,还是以囤积域名来阻止商标权人注册相同的域名等其他方式进行侵害行为,也不论域名持有人所经营的电子商务是否与他人构成竞争关系,只要域名持有人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域名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经营领域的公平竞争关系”,这种搭便车,投机取巧的行为正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3 域名抢注的法律适用问题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将域名案件明确规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案件,这使得域名抢注行为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适用依据。但是,当我们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域名案件适用《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我们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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