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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货物交付(一)货物交付时,收货人的义务1.接受交货的义务【第43条】 2.确认收到的义务【第44条】 (二)货物交付方式1.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第45条】 2.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 【第46条】 《鹿特丹规则》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归纳 3.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1)一般交货规则:凭单交货【第47条第1款】 (2)例外交货规则:【第47条第2款】A.承运人按照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第47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 B.承运人按照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的指示交货之后,持有人的权利【第47条第2款第3项、第4项和第5项】 (三)控制权行使对承运人交货的影响1.控制方的识别和控制权的转让 【第51条】 2.影响之一: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第45条第3款和第4款】 3.影响之二: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 【第46条第2款和第3款】 4.影响之三: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第47条第2款】 (四)货物仍未交付1.承运人责任期限与交货不能【交货阻却】 2.货物在交货地不能交付的情形【第48条第1款】 3.交货不能的处置方法及法律后果(1)承运人对交付不能的货物有权采取的行动【第48条第2款】 (2)承运人对交付不能的货物采取行动的条件【第48条第2款和第3款】 (3)承运人对交付不能的货物采取行动的后果【第48条第4款和第5款】 (5)承运人的留置权【第49条】 十、控制方的权利(一)非海运公约的规定1.《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12条 2.国际铁路运输公约的规定(1)《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国际货约)》第22条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第四章 运送合同的变更】 3.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1)《1929年华沙公约》第12条 (2)《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2条处置货物的权利】 (2)《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第7款支配和转让权】 4.海运国际惯例的规定(1)《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二)控制权的内容【第50条 控制权的行使和范围】 1.界定控制权的模式 2.控制权的内容比较分析 3.控制权的性质(1)处分权说 (2)形成权说 (3)请求权说 (三)行使控制权的主体1.《鹿特丹规则》第51条的规定 2.行使控制权主体之比较 (四)控制权的转让规则1.《鹿特丹规则》第51条的规定 2.控制权转让规则之比较 (五)行使控制权的方式:凭身份行使与凭单行使 (六)承运人执行控制方的指示 1. 承运人执行控制方指示的条件【第52条第1款】 2. 承运人执行控制方指示时,控制方的义务和承运人的权利 3. 承运人执行控制方指示以及违反控制方指示的法律后果 (七)控制方在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第55条 向承运人提供补充信息、指示或文件】 (八)控制方通过约定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第54条 运输合同的变更 】 1.运输合同约定变更的主体 2.承运人对运输合同约定变更的登记、并入与相应的签名 (九)运输合同的协议变更【第56条协议变更 】 十一、权利转让(一)《鹿特丹规则》的规定1.第57条: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2.第58条:持有人的赔偿责任 (二)权利转让规则解读1.权利转让的范围 2.权利转让的主体 3.权利转让的形式 4.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转让效力:转让给受让人的诸权利 十二、时效(一)第一时效1.时效期限及其起算 2.时效的延长 (二)第二时效 (二)对被识别为承运人的人的诉讼 :《鹿特丹规则》第65条 十三、管辖权 十四、仲裁(一)海运公约中的仲裁条款 (二)《汉堡规则》第22条 (三)鹿特丹规则第15章:一般规则和三项例外【中心内容:仲裁协议是否可以选择仲裁地点】 (四)达成仲裁协议的一般规则【第75条第1款和第2款】 1.《鹿特丹规则》与《汉堡规则》仲裁范围比较 2.《鹿特丹规则》与《汉堡规则》仲裁地点选择范围比较 3.承运人的住所的界定【《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29项定义条款】 4.运输合同约定的收货地或者交货地 5.装货港和卸货港 (五)批量合同仲裁例外规则1.批量合同仲裁条款对合同当事人的一般适用【第75条第3款】 2.批量合同仲裁条款对合同第三方的延伸适用【第75条第4款】 (六)非班轮运输仲裁例外规则1.《汉堡规则》第22条第2款 2.《鹿特丹规则》第76条第1款 2.《鹿特丹规则》第76条第2款 (1)第76条第2款的原则规定 (2)第76条第2款的例外规定 (七)争议产生后仲裁例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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