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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鹿特丹规则》【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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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货物交付 (一)货物交付时,收货人的义务 1.接受交货的义务【第43条】 2.确认收到的义务【第44条】 (二)货物交付方式 1.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第45条】 2.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 【第46条】 《鹿特丹规则》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归纳 3.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1)一般交货规则:凭单交货【第47条第1款】 (2)例外交货规则:【第47条第2款】 A.承运人按照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第47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 B.承运人按照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的指示交货之后, 持有人的权利【第47条第2款第3项、第4项和第5项】 (三)控制权行使对承运人交货的影响 1.控制方的识别和控制权的转让 【第51条】 2.影响之一: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第45条第3款和第4款】 3.影响之二: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 【第46条第2款和第3款】 4.影响之三: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第47条第2款】 (四)货物仍未交付 1.承运人责任期限与交货不能【交货阻却】 2.货物在交货地不能交付的情形 【第48条第1款】 3.交货不能的处置方法及法律后果 (1)承运人对交付不能的货物有权采取的行动 【第48条第2款】 (2)承运人对交付不能的货物采取行动的条件 【第48条第2款和第3款】 (3)承运人对交付不能的货物采取行动的后果 【第48条第4款和第5款】 (5)承运人的留置权【第49条】 十、控制方的权利 (一)非海运公约的规定 1.《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12条 2.国际铁路运输公约的规定 (1)《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国际货约)》第22条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 【第四章 运送合同的变更】 3.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 (1)《1929年华沙公约》第12条 (2)《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第12条处置货物的权利】 (2)《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第7款支配和转让权】 4.海运国际惯例的规定 (1)《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二)控制权的内容 【第50条 控制权的行使和范围】 1.界定控制权的模式 2.控制权的内容比较分析 3.控制权的性质 (1)处分权说 (2)形成权说 (3)请求权说 (三)行使控制权的主体 1.《鹿特丹规则》第51条的规定 2.行使控制权主体之比较 (四)控制权的转让规则 1.《鹿特丹规则》第51条的规定 2.控制权转让规则之比较 (五)行使控制权的方式: 凭身份行使与凭单行使 (六)承运人执行控制方的指示 1. 承运人执行控制方指示的条件【第52条第1款】 2. 承运人执行控制方指示时, 控制方的义务和承运人的权利 3. 承运人执行控制方指示 以及违反控制方指示的法律后果 (七)控制方在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55条 向承运人提供补充信息、指示或文件】 (八)控制方通过约定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 【第54条 运输合同的变更 】 1.运输合同约定变更的主体 2.承运人对运输合同约定变更的 登记、并入与相应的签名 (九)运输合同的协议变更 【第56条协议变更 】 十一、权利转让 (一)《鹿特丹规则》的规定 1.第57条: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2.第58条:持有人的赔偿责任 (二)权利转让规则解读 1.权利转让的范围 2.权利转让的主体 3.权利转让的形式 4.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转让效力: 转让给受让人的诸权利 十二、时效 (一)第一时效 1.时效期限及其起算 2.时效的延长 (二)第二时效 (二)对被识别为承运人的人的诉讼 :《鹿特丹规则》第65条 十三、管辖权 十四、仲裁 (一)海运公约中的仲裁条款 (二)《汉堡规则》第22条 (三)鹿特丹规则第15章:一般规则和三项例外 【中心内容:仲裁协议是否可以选择仲裁地点】 (四)达成仲裁协议的一般规则 【第75条第1款和第2款】 1.《鹿特丹规则》与《汉堡规则》仲裁范围比较 2.《鹿特丹规则》与《汉堡规则》 仲裁地点选择范围比较 3.承运人的住所的界定 【《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29项定义条款】 4.运输合同约定的收货地或者交货地 5.装货港和卸货港 (五)批量合同仲裁例外规则 1.批量合同仲裁条款对合同当事人的一般适用 【第75条第3款】 2.批量合同仲裁条款对合同第三方的延伸适用 【第75条第4款】 (六)非班轮运输仲裁例外规则 1.《汉堡规则》第22条第2款 2.《鹿特丹规则》第76条第1款 2.《鹿特丹规则》第76条第2款 (1)第76条第2款的原则规定 (2)第76条第2款的例外规定 (七)争议产生后仲裁例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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