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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继承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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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学 继承和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的概念 在法律范畴中继承专指财产继承,指将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法的概念 是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继承法的特征 1、继承法是与身份法密切联系的财产法 ; 2、继承法是普通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3、继承法是确定继承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 4、继承法多以强制性法律规范为表现形式;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3、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通过,共五章,37条。 1985年 10月1日起施行。 继承法律关系 概念 指由继承法所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相互之间、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分类(广义) 1、继承关系 2、遗赠关系 3、遗赠扶养协议关系 4、酌情分得遗产关系 5、无人继承或接受遗赠的遗产归属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继承人 ◎继承人 只能是自然人。 只能是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只能是法定范围内的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自然人的继承能力 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继承权 继承权的含义 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特征 1、是财产权,但与一定的身份关系密切联系; 2、是期待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的条 件下,转化为既得权; 3、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4、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 继承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 2.因血缘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 3.因扶养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 继承权的行使 含义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明确作出的 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注意事项 1、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 分割前作出; 2、放弃继承应采取明示方式:书面、口头。 3、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 理人行使。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法》7 概念 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 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 重的 ;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的丧失 类型 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1、2、4、) 2、继承权的相对丧失。(3) 效力 1、自继承开始之时起发生效力。 2、对是否丧失存在纠纷,可由法院确认。(当然丧失) 3、不适用于其他继承关系。 4、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法》8 继承回复请求权 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诉讼时效 期限为两年,最长不超过20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 之日起计算” 。 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继承人可亲自行使,也可由他人代理行使。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 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的财产 。 遗产的特征 合法性(生前个人所有、合法所有) 特定性(死亡时遗留) 财产性(不包括人身权利 ) 可转让性 权利义务的整体性 遗产---《继承法》3 遗产的范围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 遗产 可被继承的其他合法权利 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用益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权 (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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