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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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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实务 一、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1)受理范围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省高院2004年2号批复: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告知其向社保部门申请处理;但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按劳动争议处理。 (2)不予受理的范围 《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2002年省院指导意见有相关规定) 其他不予受理的范围: 政府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劳动仲裁的管辖 1、“合同履行地”原则 2、“用人单位所在地”原则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办案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3、深圳市内的管辖标准(特区内的管辖标准与特区外的管辖标准) 三、申请仲裁期间(仲裁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时效的起算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时效中断 (1)概念: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致使时效中断的事由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时效中止 (1)概念: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 (2)致使时效中止的事由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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