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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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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杭州市下城区杨家村区块R21-2和R21-10地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项目公司名称待定) 第二条 乙方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杭州市下城区杨家村区块R21-2和R21-10地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 第三条 本项目东至规划华中路,南至规划俞张路,西至规划中联路,北至规划石横路。用地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住宅用地。 该项目用地面积为64824平方米,即97.19亩,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R21-2地块用地面积37935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2.20,规划建筑面积83457平方米;R21-10地块用地面积26889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2.03,规划建筑面积54585平方米。其他条件可参考《杭州市下城区杨家村区块经济适用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指标以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为准,地块用地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局测绘资料核定的地块用地面积为准。 户型配比要求:两地块项目均为小高层、高层住宅,户型标准为:70-80平方米占35%(其中70平方米左右户型占15%),81-90平方米占55%,91-100平方米占10%。以上指标按建筑面积计。 第四条 乙方必须遵守本项目地块规划指标、勘测设计条件、户型面积标准和结构、建筑材料品质等要求。 第五条 甲方同意在乙方付清全部项目履约保证金和向杭州市草荡小区建设指挥部付清土地开发补偿费后,由杭州市草荡小区建设指挥部按《土地开发补偿协议》的要求,经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将土地交付乙方。 第六条 本项目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项目的开发建设和销售应遵守省、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乙方同意本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住宅销售平均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 元。 第八条 乙方同意在签定本合同的当天,一次性向甲方交付项目履约保证金180万元。同时向杭州市草荡小区建设指挥部按照《土地开发补偿协议》的规定交纳土地开发补偿费。甲方在乙方全部建设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 乙方应将本合同要求支付的各项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汇入甲方或杭州市草荡小区建设指挥部指定的银行帐户(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杭州分行之江支行,账号:)。 第十条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并承担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绿化、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所有工程(含专业管线)的建设。社区用房设置必须从一层开始,有单独出入口并按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配置。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本项目在2006年12月30日之前开工。在 2008年12月30日前全面竣工并交付使用。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开发建设任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 第十二条 本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标准,符合招投标文件的所有条款的承诺。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2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据。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缴纳违约金,甲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超过三个月的,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乙方自行负责办理本项目开发建设有关计划、规划、设计、划拨用地等审批手续以及供水、排水、供电等事宜。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杭州市签订。 甲方: 乙方: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杭州市长生路9号 地址: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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