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嵩海实业海南公司其他不动产纠纷纠纷.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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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嵩海实业海南公司其他不动产纠纷纠纷.doc

? ? ? ?中国嵩海实业海南公司其他不动产纠纷纠纷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海南工行)、海口市设备租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嵩海实业海南公司(以下简称嵩海公司)、海南大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海南森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能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工行、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程莉和被上诉人嵩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长征、大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艳及森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世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19?93年9月10日,嵩海公司与大正公司签订一份《联合开发 南天大酒店 旁9.32亩土地合同书》,约定由嵩海公司提供其位于 南天大酒店 与 万华宾馆 之间的9.32亩(6213.978?平方米)土地、大正公司提供全部资金,联合建设 江峰大厦 ,项目建成后,嵩海公司得总建筑面积的35%,大正公司得总建筑面积的65%;该项目的土建、房屋销售统一由大正公司负责,同时房屋销售的盈亏也由大正公司负责;合同签订后,大正公司向嵩海公司支付500万元定金,嵩海公司办理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后,大正公司需付给嵩海公司1300万元;大正公司预先支付嵩海公司1800万元,从嵩海公司应得的建筑面积中扣除,并转为大正公司支付给嵩海公司所得利润的一部分;大正公司除向嵩海公司支付上述1800万元外,嵩海公司还应分得6000平方米的房屋,并由大正公司负责建造;嵩海公司要协助大正公司代售房屋,并代为办理客户所需房产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大正公司也要协助嵩海公司销售房屋。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嵩海公司于1995年5月办理了 江峰大厦 6213.9?7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以自己的名义先后办理了 江峰大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和《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大正公司也对该项目进行了投资开发。1995年7月3日嵩海公司出具售楼委托书称:联合开发 南天大酒店 旁9.32亩土地合同书》,约定由嵩海公司提供其位于 南天大酒店 与 万华宾馆 之间的9.32亩(6213.97?8平方米)土地、大正公司提供全部资金,联合建设 江峰大厦 ,项目建成后,嵩海公司得总建筑面积的35%,大正公司得总建筑面积的65%;该项目的土建、房屋销售统一由大正公司负责,同时房屋销售的盈亏也由大正公司负责;合同签订后,大正公司向嵩海公司支付500万元定金,嵩海公司办理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后,大正公司需付给嵩海公司1300万元;大正公司预先支付嵩海公司1800万元,从嵩海公司应得的建筑面积中扣除,并转为大正公司支付给嵩海公司所得利润的一部分;大正公司除向嵩海公司支付上述1800万元外,嵩海公司还应分得6000平方米的房屋,并由大正公司负责建造;嵩海公司要协助大正公司代售房屋,并代为办理客户所需房产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大正公司也要协助嵩海公司销售房屋。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嵩海公司于1995年5月办理了 江峰大厦 6213.?97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以自己的名义先后办理了 江峰大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和《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大正公司也对该项目进行了投资开发。1995年7月3日嵩海公司出具售楼委托书称》,约定: 嵩海公司已收到海口工行的购房定金180万元,嵩海公司将海口市机场西路的在建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2398.?821平方米)预售给海口工行,上述房产成交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元,共计11,994,105元,海口工行应于1997年4月30日前付清购房款,嵩海公司也应于1997年4月30日前交付房产,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同日,大正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预售(购)契约》,内容、标的与嵩海公司和海口工行签订的合同完全一致。诉讼中租赁公司承认其是受海南工行的旨意订立该协议的。合同签订后,海口工行及租赁公司共向大正公司支付了983万元,其中海口工行支付300万元,租赁公司支付683万元。大正公司分别出具了收款收据,余款则未支付。1996年8月22日,大正公司致函海口工行,承诺到1997年年初封顶,4月完成装修并交付使用。1998年3月6日,大正公司再次向海口市工行致函,主要说明了 江峰大厦 工程因影响微波通道,被海口市规划局振东分局责令停工,导致其不能按期交房。由于 江峰大厦 一直未能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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