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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精选
上海Ⅹ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Ⅹ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Ⅹ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也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主要涉及的公司部门及机构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提供担保业务前,应当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足以证明其资信情况的相关担保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被担保人的前一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权属证件;
(四)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分析;
(五)担保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财务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负责人送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后,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决策
第十四条 凡涉及对外担保的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下列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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