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100问1.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律知识100问1

(根据网络相关资料整理) 1、 离婚时不提出赔偿离婚后无权再提。 夏某年近五十,结婚二十多年来,丈夫在外事业有成,子女长大成人,一家人其乐融融。但近一个时期,夏某发现丈夫有婚外情,丈夫也承认了。夏某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以解除精神上的痛苦。为此,夏某在起诉书中对于财产及赔偿等问题都没有要求。离婚后,夏某越想越不是滋味,想起二十多年来自己对家庭的付出,想起自己精神上受到的打击,决定不能这样便宜丈夫。于是,她第二次走进法院,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失。 按《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夏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丈夫进行精神赔偿,或是物质赔偿。但根据有关规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夏某作为原告提出离婚,就损害赔偿问题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而不能在离婚后提起。夏某在离婚时只想尽快解脱痛苦,而没有考虑其他要求,没有要求损害赔偿,结果丧失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2、离婚诉讼中一方伪造债务应如何处理? 李某与丈夫感情不和,于今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同意离婚,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丈夫提出一年前他曾向朋友刘某借款1万元。丈夫还向法官提交了借据,刘某也当庭承人了此事。平日里李某与丈夫都很节约,根本没有借款的理由。现在却从填掉下1万的债务。李某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另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李某认为其丈夫与刘某之间的债务系伪造,因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是要对自己的这一主张举证证明。 李某应该收集好借据写明的借款日期时家庭的收支状况这一证据以及其能够证明债务系伪造的证据。李某丈夫在诉讼中必然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为若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这1万元债务不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应由李某丈夫负责偿还,李某丈夫伪造债务就失去了意义。当李某丈夫讲出借款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的用途时,李某则列出当时家庭收入支出情况等证据进行反驳。对一个家庭来说,1万元不是小数目,其用途当然是十分明确的。法官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分析考虑,必然会对债务的真假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若法官认定借据是伪造的,就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某丈夫作出少分或不分的判决。 3、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任某市一位尚未满20周所的女孩,去年任某在网络上结识了一个男孩赵某,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两人决定结婚,可双方的父母坚决反对。任某二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文档评论(0)

jgx3536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6111134150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