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主持法庭辩论的三个问题(何建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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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主持法庭辩论的三个问题(何建华)

浅谈主持法庭辩论的三个问题 何建华 上传时间:2005-4-5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加强法庭辩论能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同时又是充分司法民主化,保障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前提。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过去那种“先判后审”、“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现象有了根本性的转变。然而,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真正落实辩论原则,防止辩论的形式化和空洞化仍是一个现实问题。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官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要能够切实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要能够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庭辩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庭调查的继续和深入。它既是庭审的重点,又是庭审的难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矛盾与争议,都将在法庭辩论中聚焦;当事人之间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观点也将在法庭辩论中得以阐明。而由于传统的“纠问式”的审判方式的影响,法官在法庭辩论中也会不自觉地参与辩论,从而影响审判的合法、公正。法庭辩论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质量。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要求法官提高的司法能力中就有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庭辩论是庭审的精彩段落。①提高了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能力,也就提高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而法官如何主持法庭辩论,使诉讼的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均得以实现,对于法官来说至关重要。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民事审判中如何主持法庭辩论,谈几点粗浅的体会: 一、法庭辩论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首先必须是守法的模范。因此即使在法庭辩论阶段,仍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表各自的观点,并能够有效地保证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和制度得以贯彻落实。同时法官要把握好庭审主线,使辩论双方必须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已经调查的事实,适用已经质证的证据依法进行辩论。对双方出现脱离事实,互相“顶牛”、东拉西扯的现象,法官要掌握辩论依据,及时适当引导,使双方辩论依法有据,有条不絮地进行。 二是坚持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原则。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的。他们既可以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既可以对证据的认定发表意见,也可以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既可以就认定的事实进行辩论,也可以就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可以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因当事人之间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不同,当事人在辩论时,常常会出现遣词不当、情绪激昂,甚至攻击谩骂的情况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法官就应立场公正、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正确疏导,而决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那样势必会使法庭辩论陷入僵局,不能充分发挥法庭辩论的作用,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结。 三是坚持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进行辩论的原则。双方辩论要达到实质性的目的,就是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因此,法官不仅要有效地控制法庭辩论的节奏,还要能够在复杂的辩论中客观、准确地提炼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又要留给代理律师有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的空间,使双方紧紧围绕诉讼请求,针对实质性问题层层辩论,将法庭辩论不断引向深入。对双方提到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事实及本案以外的纠纷、矛盾以及枝节问题,法官必须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及时加以指出,并予以制止,防止无为的辩论。 二、法庭辩论要处理好的两个方面。 要使法庭辩论条理分明,节奏协调,笔者认为还必须把握好两个方面。 一是法官应当明确自己在法庭辩论中的地位。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因此,法官在法庭辩论阶段中的主要任务是主持辩论,认真听取并及时引导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所展开的辩驳意见,而不是去参与辩论,直接去确认某一方或否认某一方的结论。同样更不能去训斥辩论观点不能成立的某一方。否则会使当事人之间在打官司,倒象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在与法官诉争。法官的公正形象因此而大打折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也可能会引变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双方对争论的某些重要内容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意见的,法官要适时提醒,以便使双方的观点真正在法庭上表达出来,以明晰是言之有理还是辩解无理。法官无论是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言行上都应该具有绝对的中立性,对双方当事人必须保持“等距离”,处于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纯粹裁判员的地位,防止“先入为主”,做到兼听则明”。总之,法庭辩论的进程应归于法官的引导,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观点则不受法官的制约。法官不应把自己视为消极的仲裁者。既不能限制当事人进行辩论的积极性、主动性,使辩论流于形式;也不能放任自流,听任当事人离开争执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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