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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何以实现公正?--从审判过程分析(李红辉)
程序何以实现公正?
--从审判过程分析
李红辉
上传时间:2005-9-7
论文提要:本文作者通过对程序何以实现公正的追问,从审判程序内在要素构成及其互动方式的角度阐明了程序实现直观公正的内在机理。笔者认为程序公正作为一项要在审判的过程而非裁决结果中实现的价值,它的内在意义和正当性源于诉讼主体对审判忠实适用法律的信用以及自身参与审判制作过程对公正结果形成的内心确信。审判程序作为参与论辩主体这种要求与愿望实现的途径,具体的程序设计能为主体带来愿望与要求满足的机会并为这种满足提供制度条件决定着审判过程的正当。公正的审判取决于审判过程中能凸显当事人程序性主体地位的参与论辩机制的设置。
一、问题的缘起
美国西北大学心理学教授泰勒在一项针对公民服从法律的态度与行为的调查中发现 ,人在感受到法律当局为正当的时候,更愿意主动守法。而法律当局的正当性,与人们心目中主管当局所采取的程序是否公平是相关的,却与他们本身是否赢得诉讼,大体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司法官员在处理纠纷时让人们感到他不能做到程序正当,人们对司法必然不能心服口服,从而也不会自愿积极守法。泰勒的调查发现告诉我们:人们对公正审判的认可与信用与他们参与审判的过程是否正当有关,公正审判的判断标准与案件是否得到正确的处理或公正的判决没有必然的联系。泰勒的调查也为我们对审判公正的要求提出了更深层次的标准:司法审判只是机械、忠实地适用法律的神话并不能反映审判的真实状况和应该追求的目标, 审判作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机制,其正当化的策略应该源于诉讼主体对审判忠实适用法律的信用以及自身参与审判制作过程对公正结果形成的内心确信。因此,审判的过程作为主体这种要求与愿望实现的途径,具体的程序设计能为主体带来愿望与要求满足的机会并为这种满足提供条件决定着审判过程进行的正当。
这种公正的评判角度由结果向过程的转变带来理论上的革新便是人们走出了实体正义的窠臼,程序正义价值导入诉讼过程使人们更加关注的是程序实现公正的过程性,从而彻底地改变了传统的实体正义理论把审判理解为只不过是裁决者忠实地把法律适用于事实的过程,且把裁判的结果看作是衡量获得和维持审判正当的唯一标准,也打破了审判创造实体公正神话的历史禁锢。这种视角的转换同人们对公正的深刻理解与深层体验也是一致的。公正作为一种价值评判标准,是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一种内心的体验。如果从更深的层次分析,公正也不仅仅体现为一种观念,同时也有着深刻的实践底蕴,它是通过一种机制的设置,使参与规则运转过程中的人在主体的意义上通过对规则的遵循与博弈,其权益能够得到正当合理的分配。因此公正评价标准不仅仅是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存在于人们权益的履及过程。公正主要来源于参与主体对自身权益履及的愿望与实现程度的体验。与之相对应,法官的审判也应是这种要求的回应,而不是单纯的法律的判断活动。审判作为一个过程,程序的设计是对审判过程的具体展开,审判程序的设计应注重的是诉讼主体通过参与审判来贯彻自己意愿的要求,诉讼主体在程序提供的参与机会与自身权益的具体实现中体验到过程的公正。
谷口安平教授指出 ,“程序是法律的心脏” ,法律的正义要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然而公正并不是程序本身的内在价值蕴含,程序作为一套人为设置的规则,本身并不一定意味着公正,程序设计的公正与合理在其内容和形式上都有其内在的规定性。人们对公正的过程体验要求我们找寻制约与决定理性程序设计的内在机理。那么制约和决定公正合理的程序设计的内在机理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不仅是理解程序何以能够实现公正问题的关键,对这个问题的追问而且比起那些单纯的形而上的程序公正理论来说更富有现实意义。
二、审判程序要素构造及其实现公正的内在机理
在探讨审判程序实现公正的内在机理之前,笔者认为应对审判程序的要素及其构造予以简要的分析,因为在结构与功能的意义上,结构为功能服务,功能的达至取决于结构要素的合理安排。公正审判价值目标的实现,当然与组成审判程序的内在要素的合理的安排和功能发挥有关。从宏观的角度分析,诉讼程序首先是由一些具体的诉讼阶段组成,并且这些阶段表现出一定的次序,具有很强的时空性。其次,程序在每一个具体的诉讼阶段中,又是由具体的诉讼行为构成,诉讼行为是诉讼阶段的外在表现形式,审判程序在诉讼行为的意义上表现为对这些具体的诉讼行为实施方式与方法设定的规则。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审判程序作为社会设置的一种冲突与纠纷的解除机制,就是“围绕对立的主张和论点进行争议的当事者中间存在一个具有权威的第三者,通过这样的三方相互作用把当事者争论引导或收敛到一个合理解决上的社会机制” 。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冲突与利益对立的诉讼主体双方与裁决者,这是诉讼行为产生的主体。程序开始于冲突一方的申请,但意见分歧与利益的冲突的存在使当事人双方寻求与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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