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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网络学院-如何强化对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初谈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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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网络学院-如何强化对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初谈精选

毕 业 论 文 封 面 毕业论文(设计)目录 如何强化对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 ——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初探 目录……………………………………………………………2 内容摘要………………………………………………………3 关键词…………………………………………………………3 前言……………………………………………………………3 一.基本情况……………………………………………………4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5 三.形成问题的原因……………………………………………5 1.企业思想认识不到位………………………5 2.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6 3.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未能发挥作用…………………7 4、部门监督管理力度……………………………………7 四. 针对上述原因,我们认为:……………………………8 (一)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尽快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依法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以帮助弱势群体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检查监督力度……………………………………………………………………………9 参考文献……………………………………………………10 如何强化对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 ——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初探 [内容摘要]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广大妇女在生产、生活、择业等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女职工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问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女职工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是我们在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 非公企业 女性职工 权益 前言 随着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和劳动分工的日益细化,女性以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和优势在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的再生产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女性的进化角色还决定了她们在人类自身再生产即生产力再生产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于女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不但反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生产、再生产,有利于整个民族的延续。我国对于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上主要体现在《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企业思想认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重管理、轻保护,对女职工承担着人类社会再生产的社会责任缺乏正确认识,不能有效落实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章制度,一些制度形同虚设。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案件主要涉及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引发的争议。案例:20年5月,张女士与公司签订了有效期限至200年5月止的劳动合同。200年起张女士在家待岗,公司按每月5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200年3月,公司书面告知张女士其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张女士以自己处于孕期为由,要求公司顺延劳动合同。200年1月张女士分娩产子。因公司拒绝支付张女士200年月至200年月的工资,张女士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之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故此张女士与公司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张女士哺乳期期满为止,此期间,公司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张女士工资。同时,因公司无故拖欠,还应向张女士支付所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女职工群体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懂得依法维权,缺乏劳动保护意识。另一种是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女性是就业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她们为了获得一个就业机会,往往放弃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障等方面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孕期中的意外事件所引发的争议。?案例:赵女士系某幼儿园教师,其在其怀孕期间照常上班,却不幸在怀孕5个月的时候流产。赵女士遵循医嘱自流产之日起开始休息,共休息了90天。幼儿园按60天产假发放赵女士工资,其余30天按病假处理。赵女士对此不服,认为自己在上班过程中发生意外,要求幼儿园给予90天产假,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幼儿园予以拒绝,赵女士遂经劳动仲裁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2款原则性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而1988年当时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条—30天的产假;怀孕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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