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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及税收筹划(6学时)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及税收筹划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其发展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它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在200多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不仅在地域范围上从欧洲扩大到北美洲、大洋洲、亚洲、南美洲和非洲,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而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次修订——1993年10月31日 第二次修订——1999年8月30日 第三次修订——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次修订——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6月30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 分类征收制---我国是此种模式 综合征收制 混合征收制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差旅费津帖、误餐补助;独生子女补贴等);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指会计、咨询、法律、医疗、设计、翻译、广告等;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 1.从2008年10月9日后,存款利息所得暂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国债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股票转让所得目前暂不征个人所得税。 8、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设备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建筑物等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指个人中奖、中彩等。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根据纳税义务人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1、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都必须纳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居民条件:(两者具备其一) 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综上可知,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还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 (两者具备其一) ①无住所又不在中国居住的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台同胞; ②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计算 ①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11年9月1日开始) ②对外国专家、外籍人员(含港奥台同胞)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所得的个人,扣减费用为在3500元基础,再减1300元。 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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