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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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新)

南山区水政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等水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三、负责处理上级交办和信访投诉的水事案件。 四、组织调解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事纠纷。 五、负责辖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水政执法责任制。 六、承办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南山区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基本理念,热情服务,公平、公开、公正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敢于同水事违法行为做斗争,坚决维护宪法和水法律法规的尊严。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水务执法工作,不能越权执法和乱作为。 四、熟练掌握水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必要的水务专业知识,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能做到及时查处、准确执法。 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树立水政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六、爱护装备和器材,做到正确使用和妥善保养。 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问题发生。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把住本大队执法人员的入口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资格,是指局机关在水政执法人员上岗前或执法人员任期届满后对其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调入,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二)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三)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四)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四条 水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 第五条 水政执法人员由局领导班子研究任免,担任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深圳市水政监察支队的审核同意。 第六条 水政执法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 水政执法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的,任期自动中止,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本大队水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培训要注重方式方法,讲究实效,坚持抓好五个结合: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辅导讲课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理论辅导和现场观摩相结合,选送培养和定期轮训相结合,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相结合。 第三条 水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的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制订所属人员学习培训的年度计划和月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水政执法队伍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基本知识和涉及水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 (三)水政执法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 (四)水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五)体能和队容风纪训练; (六)其它与水政执法相关的业务知识。 第六条 水政执法人员培训的方式为举办培训班、学校进修、现场观摩、外出考察等;学习方式为集体学习、自学等。 第七条 水政执法大队每年组织集中培训不少于1期、学时不少于3天;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不少于2次、学时不少于8小时;个人自学每周不少于5小时。 第八条 严格考勤,每季度公布一次学习培训考勤情况。 第九条 水政监察大队每年组织一次水政执法人员业务考试,考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水政执法队伍培训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装备配备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装备的配备和使用管理,使本大队装备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备用状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装备,是指为保障本大队水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应当具备的交通、通讯、取证、办公等方面的设备和器材等。 第三条 本大队应根据本级承担的执法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向局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及时提出配备执法装备的申请。 第四条 水政执法必须配备的装备包括: (一)交通工具:汽车(每五人配备一辆)等; (二)通讯器材:移动电话和对讲机等; (三)调查、取证工具: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望远镜等(每两人配备一组); (四)办公设备: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 第五条 水政执法装备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制度,由专人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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