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沙仔岛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外江堤防监理细则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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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沙仔岛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外江堤防监理细则精选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1)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图纸 ,本项目施工《监理规划》。 2)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措施、进度计划。 3)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材料、构配件的使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南沙区沙仔岛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外江堤防施工测量、建筑材料质量、土方开挖(包括堤基清理)、塑料排水板施工、土石方填筑(含泥结石路面)、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 。 1.3 监理部人员及职责分工 1.3.1监理部主要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监 理 员: 1.3.2职责分工: 总监: 工程技术组: 合同信息组: 1.4 引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2)《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 3)《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23-1999 6)《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96 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249-88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0)《混凝土及预制砼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 1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1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2004版)。 14)《塑料排水板施工规程》JTJ/T256-96 等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与技术规范、标准。 1.5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1)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2)施工用地的提供和按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条件。 2. 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 2.1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内容 2.1.1.合同项目(单位工程)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2) 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3) 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部提交开工申请。监理部经检查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由总监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4)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部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2.2.分部工程开工:监理部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核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2.2.3.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部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2.2 砼浇筑开仓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 砼浇筑开仓,监理部应对承包人报送的《砼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3. 质量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3.1 质量控制标准与方法 3.1.1.质量控制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技施设计、规程、规范要求和合同文件中的《技术条款》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2004版)的强制性规定。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2004版)中“砼工程”(4.1,4.2,4.3)、“砌石工程”(《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第6.4.5,6.5.3)、“土石方工程”(《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第2.1.2)等强制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等级达到广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优良样板标准。 1)基础开挖深度较大时宜分层开挖,每层开挖深度应根据土质条件和开挖深度确定。 2)基槽开挖允许平均超深0.3m,每边平均超宽0.5m。 3)砂垫层的砂料,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中粗砂。 4)塑料排水板桩位偏差不得大于30mm,套管倾斜度不得大于1.5%,打设时回带度不得超过500 mm,且回带的根数不宜超过总根数的5%。 5)抛石护脚采用15~100kg块石。抛大石按设计采用200~300 kg块石。 6)贴坡反滤层施工时反滤层厚度允许偏差值为0~+30mm,平整度±30mm。 7)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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