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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精品)精选
惠州仲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仲恺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提升高新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水平,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培育支撑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优秀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作为高新区孵化器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区孵化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直属辖区内的所有孵化器。
第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条 申请高新区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直属辖区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2.孵化器建设的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具有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专业孵化器在1000平米以上),其中场地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0%以上
3.入驻企业应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并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条件,在孵企业数量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家以上);
.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以上不少于3人
5.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业务联系,能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6.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技术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二)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重点扶持仲恺高新区“4+2”战略性新型产业的企业;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状况清晰; (四)申请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个月(纳入国家、广东省、惠州市及仲恺高新区人才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
(六)有可行的商业模式,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效益显著;
(七)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登记备案的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技工贸总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条 符合本办法的孵化可向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后,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条 孵化器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1《惠州仲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孵化器总平面图、自主支配场地平面图以及自主支配及自持场地相关证明;
4孵化器管理服务人员名单与资格证明;
5专业孵化器应提供专业技术平台建设情况;
6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孵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文件)
7.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孵化器入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退出企业名录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高新区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十二条 支持鼓励高新区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十三条 申请高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2.由具有较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5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
4.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通过线上与线下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30人,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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