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合成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保证作业程序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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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合成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保证作业程序精选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九十五年股東常會通過 第 一 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有關貸與作業,悉依本程序之規定辦理。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之對象,為以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為限: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第 三 條:本公司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公司或行號者,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而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該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且累計餘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第 四 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每一案件之期限不得逾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其年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平均之銀行短期借款利率。 第 五 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敘述資金用途,借款金額及期間後,送交本公司。 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本公司經辦人員應評估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並詳細審查左列要點: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併同評估結果擬具貸放條件,逐級呈報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據以辦理撥款,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 六 條:凡經核准之資金貸與他人案件,得在董事會決議通過之範圍內,分次撥放,分次償還。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第 七 條:有關資金貸與他人案件,債務人如有必要展期或續借時,應於借款到期前提出申請,經董事會核定後辦理展期。借款人未按期還本付息者,應依法追償,且不得展期。 第 八 條: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期限將超限之貸與資金收回,並將該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 第 九 條:本公司之子公司,若因業務需要擬辦理有關資金貸與他人者,應比照本程序訂定辦理。 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將資金貸與他人情形,依規定之格式,呈報本公司備查。惟如達本作業程序第十條所訂之標準時,應即通知本公司,俾由本公司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監察人。 第 十 條:本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者。 二、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者。 三、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資金貸與,其貸與餘額超過最近一年度與其業務往來交易總額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占淨值比例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 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 十一 條: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 十二 條:本程序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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