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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性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宪法性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要]宪法性法律作为中国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在我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宪法性法律还存在着原则性太强,一些重要的宪法性法律缺位以及制定机关和修改机关比较混乱的问题,需要措施加以完善,以便发挥宪法性法律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权利   [作者简介]孙桂燕,德州学院政法系讲师,硕士,山东德州253023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7-0087-05      在21世纪,“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宪治国,然而半个世纪以来,作为实施宪法重要途径的宪法性法律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宪法性法律指的是“内容涉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某一方面,但形式上又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换言之,宪法性法律的内容具有宪法的性质,仅仅是在形式上不具有宪法的特征”。笔者拟对我国宪法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便发挥宪法性法律的重要作用。      一、现阶段我国宪法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宪法性法律已经成为中国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然而,从中国已有的宪法性法律立法实践来看,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不是那么尽如人意。考察中国现行宪法性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现有的宪法性法律原则性太强   斯大林说:“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宪法并不排除将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而且要求有立法工作。宪法给这种立法工作以法律基础。”这就是说,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而不可能涉及复杂的国家生活和多变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决定的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使得宪法内容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各个部门法的建立和实施。只有建立了各个部门法使宪法的原则具体化,宪法原则才能得到落实;否则,宪法实施就很难做到。作为我国宪法典核心内容延伸的宪法性法律,其主要任务是将宪法原则规则化,从而使宪法得到实施。然而,从我国???前所制定的宪法性法律来看,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将宪法原则规则化,行为模式不明确,法律后果也不具体,法律中充满了原则。例如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作了同样的规定。再比如《立法法》第7条第1款与宪法第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7条第2款与宪法第62条第3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7条第3款与宪法第67条第2、3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规定完全相同。另外在宪法性法律的条款中还存在着很多这样的情况,就不一一列举了。      (二)在一些重要的有关国家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领域,还存在着宪法性法律缺位的情况   目前我国宪法性法律存在缺位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解释法、宪法修改法、违宪审查法。我国宪法第62条第1项、第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4条第2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第67条第1项、第4项规定:(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解释法律。可见,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并且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监督权,但这种规定都太原则,需要制定《宪法修改法》《解释法》《违宪审查法》加以具体化。而在我国,正是解释法、宪法修改法、违宪审查法这样的宪法性法律缺位,才使得宪法不能真正树立起权威,使一些违背宪法、侵犯人权的法律长期存在而不能得到有效制止。   2.中央和地方关系法。目前,调整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法律有:调整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调整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但是,我国的行政区域除了5个民族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外,还有23个省和4个直辖市。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是原则性太强,实际上调整中央和23个省和4个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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