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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中教师道德行为分析与引导研究

抗震救灾中教师道德行为分析与引导研究   [摘要]我国广大教师在汶川抗震救灾中展现出优良的道德行为。然而“范跑跑”行为的出现,与传统师德观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教育立法工作稍显滞后不无关系。在新形势下,加强教师道德行为引导,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是建设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的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以德治国的需要。因此,必须正确认识法律法规在教师道德行为强制规范中的重大作用;积极吸收借鉴各国教育法制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成果;立足国情,不断健全完善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关键词]抗震救灾;教师;道德行为   [作者简介]张伟,广西大学政治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7-0148-04      在伦理学意义上,所谓道德行为,或伦理行为,就是人们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为有利或有害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道德行为或伦理行为,就其动机和效果来看,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即优良的道德行为和不良的道德行为。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我国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教师和广大教育工作者,面对突如其来的巨大灾难,恪尽职守,顽强拼搏,奋战在抗震救灾第一线,经受了大灾的严峻考验,以自己的鲜血和生命践行了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体现了对人民教师崇高职业的无限忠诚,诠释了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在这场抗震救灾斗争中,涌现出彭州市白鹿镇九年制学校、汉源县第一中学以及谭千秋、苟晓超等一大批临危不惧、勇往直前、舍生忘死、无私奉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然而。在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的过程中,不可否认的是,教师队伍群体中也出现了重视自身安全、弃学生于不顾的“范跑跑”行为,引发了社会和公众的广泛争议和普遍谴责。      一、抗震救灾中的教师道德行为原因分析      生死关头,抗震救灾中优秀教师爱生如己、舍生取义的高尚抉择和自觉行为,源自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师德的传承发扬,归功于长期以来师德建设的卓有成效。而“范跑跑”行为的出现,也有着深刻的原因。      (一)传统师德观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   传统师德观认为师德纯粹属于道德范畴,强调个人自我修养,而没有给予法律支持。传统师德观注重修养自我,把修身作为其他一切活动的根本,“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道德修养的根本办法就是反身内省,靠自己的努力达到道德的完善。对此,孔子说:“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曾子则日:“吾日三省吾身。”这种以崇高的道德理想为目标,强调高度自觉、注重内讼反思、提倡严于律己的道德修养方法,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强力支撑,使之不能成为具有强制权威且广大教师易于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立法工作稍显滞后   长期以来,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的依据是基于教师职业崇高性认识而作出的对教师的人格期待,而且教师道德行为的教育引导也往往过于偏重道德目标的指引、道德榜样的示范起作用,简单依靠教师个体道德认知的提高和道德选择的正确来实现。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作为调整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两种手段,道德与法律在调整范围、作用机制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割裂道德和法律内部联系上的紧密统一、割裂道德和法律作用目的上的殊途同归,仅仅依靠道德的教育和自律功能来要求人们的内在行为动机符合道德标准,而忽视法律的强制和他律功能来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关系和行为方式,只能使教师道德行为的规范引导事倍功半。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近10余项教育行政法规,各地制定了200余项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这些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均涉及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对推动和加强教师道德建设、规范和约束教师道德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教育系统的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尚不完善;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此,不妨看一下“范跑跑”的辩解言论:“《教育法》并没有规定在地震时,老师一定要救学生,我一个人跑了,没有违反国家法规。”这种辩解尽管苍白无力、漏洞百出,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育法制建设中,针对规范教师职业道德、引导教师道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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