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重要目标,扩大社会权力.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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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重要目标,扩大社会权力

改革重要目标,扩大社会权力   改革开放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如何实现“两个解放”:一是把本应属于社会自治的功能、社会的权力,从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二是从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里面,给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逐渐缩小国家权力,更多地扩大社会的权力。       我们是社会主义者,而不是国家主义者      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是两种不同的权力。   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的国家学说,国家是在社会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且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出现的;国家从社会当中分化出来,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力量,是一种暴力机构。这种暴力机构,从传统概念来说,只是暴力专政的工具。   到斯大林时期,斯大林给国家加了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即国家本身不仅具有暴力作用,而且还具有经济组织作用。这就使我们的传统理解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传统概念,经济组织作用是社会本身的作用。但是从斯大林提出这个理论以后,经济组织作用就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理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既然具有组织经济的作用,也就必然产生国家计划经济。受这种理论的影响,我们传统概念中国家的权力相当庞大。   应该说,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在社会主义国家达到了一个顶峰,干预的触角伸入文化领域、经济领域、体育领域乃至家庭领域。这种干预极大地限制了私人权利的领域,削弱了社会本来应该具有的自治功能。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改革开放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如何实现“两个解放”:一是把本应属于社会自治的功能、社会的权力,从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二是从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里面,给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从高度的中央集权到适度的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从高度的国家集权到社会权力的扩大、社会自治,这应该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一直追求的目标。正是基于此,我们常常讲:我们是社会主义者,不是国家主义者。国家主义是一切以国家权力为核心,而社会主义者应该谋求一个社会的和谐,谋求社会的自治功能。   社会权力的立足点是市民社会;包???我们现在研究私权的问题,它背后隐藏的含义也是市民社会。马克思在他早期著作中多次谈到,社会本身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组合;政治国家是我们所讲的公法或者公权存在的基础,而私法存在的基础恰恰是市民社会。十年前我在日本东京讲完这个问题后,有几位问我:你所讲的“社会”究竟是什么?你所讲的“社会的权力”究竟是什么?你所讲的“社会要从国家的权力中分化出来,要给社会自立、自治的功能”,这里面究竟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   我这个问题的提出,首先就是: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的国家观来说,国家本身是一个暴力工具,组织经济并不是国家的权力。随着理论的发展,现在认为国家具备一定的组织经济作用。但是,我们一定要分清哪些权力属于国家,哪些权力应该归市场或者归社会本身。这个界限不划清,我们国家在建设中就会出现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私人权利混淆不清的现象;根本的问题是容易出现认识问题。       社会权力是公法和私法融合的产物,是公权和私权融合的产物      社会权力是私权公法化的一种产物,甚至也可以说,社会权力是公权私法化的产物。那么如何来看这个“社会权力”?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权力是私权公法化,甚至可以说,公权私法化。   权力和权利没有绝对的分水岭。公权更多地依靠强制力,而私权更多地考虑利益。但是,如果说公权仅仅是一种公权力,私权只是一种利益,却也不尽然;公权完全可以变成权利。我们常常讲,保护一个公司的利益,实际上不仅保护了一个自然人(股东)的利益,也保护了它在社会生产中的职能。   在我国法学界,郭道晖教授最早提出了建立三种权利(力)的观念,即除了国家权力和私人权利之外,要建立公共权力、社会权力。那么如何划分这三种权利(力)的界限?我们可以肯定,私权的核心是自由,社会权力的核心在于自治,国家权力的核心是强制力。无自由无以形成私权,但是,私权已经不是绝对的了,有些私权因为具有某种共同的关系,个性越来越少,社会性越来越多。比如环保的问题,单靠国家的权力去解决不行,单靠私人的权利去解决也不行,于是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可以看到,在现代社会,私权进一步地发展,有一些私权已经逐渐向社会权力转换。社会权力的核心是自治,没有自治无以形成社会权力。自治既可以防止私权的滥用,也可以防止公权的滥用。为什么要发展社会权力?一方面私权可能被滥用,私权滥用会对社会造成损害。所以,要以社会公共权力作为防止私权滥用的标准,私人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也可能被滥用,社会公共权力也可以很好地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   我们可以说社会权力就是扩大了的私权。我认为,私权可以分成三类:   第一类私权属于绝对自由的权利,不能加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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