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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资源商业化研究
政府信息资源商业化研究
[摘要]比较政府信息商业化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联系与区别,研究政府信息商业化产生的政治、技术和经济原因,从版权和开发者的角度将政府信息商业化分为4种模式,并从安全、公平和效率三个角度进行比较。最后,在分析国内外政府信息商业化现状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分类,并逐步改革政府信息管理体制,将可商业化的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出来。
[关键词]政府信息 商业化 信息公共获取
[分类号]G203
在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是本国最大的信息资源生产者,因此政府信息开发利用一直是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重点和热点。政府信息本身具有两方面的功能,它不仅对于促进政治民主和保障民众权益十分重要,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作用,是一种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据有关机构评估,2002年欧盟各国政府拥有的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达到680亿欧元以上,相当于欧盟经济总量的1%。因此,在研究政府信息管理时,既要研究政府信息公开,也要加强研究政府信息商业化问题。
1 政府信息商业化与政府信息公开之区别
政府信息资源商业化是政府为获得额外财政收入,以超出边际成本的价格向社会出售其拥有的信息,或将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后为社会提供有偿信息服务的经济性活动。
政府信息商业化与政府信息公开都属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链中的信息分发环节,因此两者在分发主体、分发对象、分发内容等方面十分相似,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诸多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1 目的不一样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包括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强政府监督、促进政治民主等。例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条中说明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而政府信息商业化主要是出于经济目的,是为了获取部分财政收入,以补贴政府机构的运作经费。正如下节即将讲到的,从信息开发中获取经费以改善政府预算是政府信息商业化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1.2 信息内容的重点不一样
目的的不同,决定了信息公开与信息商业化所涉及信息的内容重点有所区别: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对象是那些涉及国计民生、政府运作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是宏观层面上的,而微观层面上的信息通常只在极小范围内(如只对当事人)公开。以《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例,可以向社会广泛公开的内容主要是当地的宏观经济形势、政策法规计划、政府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重大突发事件等,其他信息只能依申请针对个人公开,而且这种公开“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这意味着每个人可获取的信息十分有限,缺乏深度开发价值。
而政府信息商业化的主要对象是那些经济价值高、商业潜力大的信息,它们往往是原始的细粒度信息,通常会涉及到隐私和秘密问题。目前国内外政府信息商业化开发大多集中在地理、金融、消费、资信等经济价值含量高的信息领域。
1.3 获取价格不一样
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的信息一般是免费或以边际成本提供(两者本质相同),政府是不能营利的,因此在此过程中政府往往需要补贴部分费用,例如上海和广州等地出台的相关法规中都明确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而政府信息商业化中所涉及的信息资源则是按其市场价格来提供,政府部门可以从中获利。从目前国内外的实际来看,这种获利有时是十分可观的。
2 政府信息商业化的原因
政府信息商业化一直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其之所以能被许多人接受,并在一些国家开始实施,有着以下几方面原因:
2.1 对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权的认识变化
许多人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认为保证公民充分获取政府信息是民主与人权的基础,有利于保障民众对政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因此政府信息应该免费公开。
但近年来也有些学者提出,任何人权都是以公共资源的数量为基础来进行配给的,而不是根据人的需求来供给。正如医疗服务是一项基本人权,但即使是在社会福利很完善的国家,面向普通公众的免费医疗一般也是有许多限制的,公众如要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则需要付费。同样地,政府信息获取固然是一项基本人权,但信息公开是有成本的,因此民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多少以及获取的方式也要根据政府财政能力而定。
2.2 对信息资源收益权的理解存在分歧
许多人认为,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因此政府信息资源是全民战略资产,应当免费公开。
但在现实中,许多政府信息公开之后通常只会让少数人受益(至少是直接受益),但信息的创造成本却由全体纳税人来承担,这显然有失公平。例如政府在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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