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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角色定位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角色定位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城市建设管理问题。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目前政府在城市拆迁中的角色错位已经制约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合理有效进行,由此,必须对政府角色进行合理的定位,保障城市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进而推进城市化进程。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政府角色公共利益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真正大规模的城市拆迁和旧城改造,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开始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化渴求,由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城市房屋拆迁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2003年的“嘉禾事件”表明城市房屋拆迁俨然也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已经表明,拆迁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个方面。我国的拆迁现状不令人乐观,越来越多的上访事件,越来越多的拆迁纠纷不断涌现,有些地方甚至爆发了群体事件。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必然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紊乱和社会的不稳定。由此可见,政府在城市房屋中的角色至关重要,关系着被拆迁人、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公共利益的保障,关系着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文从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角色定位这个角度,以政府角色为研究对象,旨在从政府角色的错位和正位来进行分析研究。   一、政府角色错位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角色定位实际上是政府如何处理自身与拆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在整个拆迁法律关系中找准自己位置的问题。①由于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缺乏正确认识,长期以来,政府在城市拆迁中的角色定位不准确,政府自身权力配置模糊不清,对民事行为干预过多,对行政权力约束不够,这些已经制约了城市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具体表现在:   首先,政府直接参与商业性拆迁,扮演直接拆迁人角色。   在实践中,城市房屋拆迁分为两个种类,即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10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这个管理条例明确界定了政府的职能范围,即只能作为公益性拆迁法律关系中的拆迁人,而非商业性,作为拆迁主体而言,目的为公共利益或为商业利益要进行区别开来。②然而在现实中,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有时候会牵扯在一起,商业利益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依法拆迁”,政府实际上是直接拆迁人。《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要依法设定实施。可是在商业拆迁中,政府常常没有对开发商的各项具体条件作严格审查就发放许可证,事后又往往忽视监督管理的工作,这样使得一些违法拆迁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和改良。还有地方政府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参与到商业性拆迁中,这样就直接导致拆迁矛盾的升级,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对拆迁产生严重抵触情绪,房屋拆迁工作往往因此陷入僵局。   其次,政府行政权力过大,扮演拆迁当事人和裁决机关双重角色。   政府既是拆迁当事人,又是行政裁决机关作为,当它自身违规参与到商业性拆迁时,做出的行政裁决行为显然不合法, 此种拆迁争议的救济途径对于被拆迁人来讲是毫无意义。作为行政裁决机关的政府与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不能有任何利害关系,而只能是居中裁决,否则行政裁决就失去了其应有之义。在实践中,房屋所有人如果对政府行政裁决表示不服,会提起行政诉讼,这样一来实际是使矛盾转化为被拆迁人与政府的矛盾,这样只会导致矛盾加剧。   从以上论述可得知政府角色错位的中心表现就是频频介入商业性拆迁,致使政府既作为拆迁人又作为裁决人。那我们就不得不分析一下此种导致政府角色错位情况产生的原因:   1、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是“公共利益”, 然而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较模糊,“公共利益”被滥用也就不足为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立法上没有很确切地划分拆迁项目是公共利益的范围,还是是商业利益的范围,这样就给一些地方政府可乘之机,他们会和开发商相勾结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大搞卖地拆迁,以极低的房屋拆迁补偿将房屋所有人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利用土地盖好高档住宅高价销售,用其中的差价来谋取暴利,开发商的商业利益、政府及官员的灰色利益得以实现,然而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却被这种不正当手段所剥夺,在实际操作中,“公共利益”就这样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滥用了。由于缺乏公共利益的明确判断标准,实际是为拆迁人当事人用公共利益的旗号公然损害私人利益提供了方便,从而直接导致房屋所有人对强制拆迁的不满,降低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2、 有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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