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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对象与文本意义双重致思维度统一

文本对象与文本意义双重致思维度统一   作者简介:?崔永和(1942- ),男,河南清丰人,河南师范大学教授,吉首大学特聘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唯物史观、价值哲学和环境伦理学。   摘 要:文本是作者用于传达本人思想的客观存在,虽然是不以读者意识为转移的特殊定在,但是它之所以成为文本对象的本质规定,就在于它是对象性存在,即一方面是作者的对象性存在,另一方面是读者的对象性存在;而文本意义则是读者与作者思想相遇的产物,是读者与作者“合作”的思想过程或结果。在这里,离开了作者的文本,也就脱离了文本的意义旨归;而离开了读者的能动选择和重新创构,就谈不上对文本的意义解读。因此,文本是静态的、唯一的、不可替代的,文本意义则是流动的、多样的、差异纷呈的。   关键词:文本对象;文本意义;致思维度   中图分类号:C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4-0032-05      一、文本与文本解读的内在关联      文本是作者用于传达或宣示自己意图和思想的创造成果,因此,文本实质上是依托于一定载体的精神存在。但是,文本作为对象性的存在,它一方面是作者本质力量的外化或对象化,具有客观性、特殊性、唯一性或不可替代性,独立于读者的意识之外,相对于读者及其主体意识来说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优先于读者及其主体意识的文本并非永远地或绝对地外在于读者而独立存在,相反,文本一旦成为读者的选择对象而被读者所实际地选择和解读,就必然与读者的主体意识及其认知能力、思维方式、实践能力和价值选择能力彼此相互关联,具有主体性、实践性、多样性或一定的社会生活特质。因而,不能把文本视为与读者无关的或者外在于读者的纯粹的“客观存在”,因为一切外在于人的客观存在都是意义世界之外的不可言说,是“无”。   实际上,文本一经被作者创造出来并进入社会历史领域,它就不再是专属于作者个人的孤立存在,而成为沟通作者与社会、作者与读者、作者与历史的现实中介,它既是作者人生价值生成过程的历史延续,又是读者实际发挥主体意识创造或主观能动性的客观依据。于是,从文本出发,便同时生发出作者与读者双重主体活动的彼此对接与思想交会,即是说,文本作为现实的对象性存在,既不专属于作者,也不专属于读者,而是作者与读者所共同拥有的对象,是作者的文本维度与读者的解释维度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这里存在一个如何全面看待文本及文本意义的方法论问题。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经批评过一种传统形而上学的片面方法,他指出:“日常的理智和具有这种理智的大多数自然研究家都把必然性和偶然性看作永远互相排斥的两个规定。一件事物、一种关系、一个过程,不是偶然的,就是必然的,但是不能两者兼而有之。”[1]如何正确把握文本及文本意义,它究竟是由作者赋予的,还是由读者赋予的?对于科学思维和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来说,这个问题只能有一种回答,即要么是前者,要么是后者,而断然不能是二者“兼而有之”。然而,事实上,在这里却恰恰存在作者与读者“兼而有之”的关系,即文本意义是作者与读者所共同赋予的。   近来,有论者把张一兵的两部著作(《回到列宁》与《回到马克思》)的不同理解范式加以比较之后,认为:“‘回到马克思’的解释学立场,肯定理解既然有客观的对象,理解的目的和结果便是把握文本的意义或作者的思想”,“而‘回到列宁’的解释学立场,认为理解的对象是由理解主体建构起来的,文本没有自身固有的不变的意义,文本的意义是由读者赋予的,文本的意义随着读者的变化而变化”,据此便得出结论:《回到列宁》较之《回到马克思》,是一个“后退”[2]。在这里,从《回到马克思》到《回到列宁》,其解读方式究竟是“退步”,还是“进步”?只要正视文本与文本解读的内在关联,尊重文本解读的真实逻辑行程,那么,正确的答案显然不是前者,而是后者,是进步,而不是退步。   按照哲学解释学的观点,解读本身不仅是读者对文本的理解与继承,而且是读者在文本基础上的重构与创新。例如,在伽达默尔看来,解读活动中经常会出现诸如成见的限度、理解不可还原对象、理解不可穷尽对象等情况,其中透射出哲学解释学的原则与范式的主观创造性本质。正如有学者早就指出的那样:“理解不是追求作者的原意,而是通过‘视界融合’去扩大意义和寻找新的意义的过程,实际上是人的世界经验的基本模式。”[3]面对文本,如果单方面用“客观性”原则来规定文本解读,那就必然在所谓的尊重文本和尊重作者原意的原则下使解读过程成为鹦鹉学舌式的重复思维,甚至令解读蜕变为教条主义的文本搬家的模仿思维、刻板思维或“剽窃思维”。如果在尊重文本、尊重作者原意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和尊重读者所置身于彼此差异和实际变化了的具体历史条件,兼顾和尊重读者的价值选择和能动创造,那么文本意义就必然是一个多样化的差异纷呈的思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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