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后面阴影.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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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后面阴影

新《劳动合同法》后面阴影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一个建筑公司的老板给一位参加起草该法的专家打电话说:“这个法律弄得我们现在好痛苦,企业好端端的日子被这个法律打破了。”   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令广大企业员工企盼和兴奋,也令很多企业老板烦恼和头痛。不断有企业苦寻“对策”,让人对《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充满了担心和忧虑。   最近的一条新闻,上海的两家企业,又在进行“突击裁员”。第一家企业打算清退882名劳务派遣员工,而派遣这批员工的“劳务派遣公司”,就是这家企业控股的下属公司。第二家企业是一家劳务派遣机构,也计划在2007年年底前辞退1000余名员工。幸亏这两家企业逃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都被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发现并制止,才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企业老板们采用最多的一个“损招”,就是“突击裁员”。而有些老板还会想出各种各样的损招来与《劳动合同法》周旋――一是“拖”,能不签就不签,能晚签就晚签,拖一天,是一天;二是“吓”,恐吓员工,也恐吓有关部门,你们如果让我签劳动合同,我就裁员,我就停产;三是“漏”,明明用工1000人,却只说有300人,漏算、漏计、漏报、漏签;四是“流”,以“培训”“试用”“短工”等手段,加快用工的周转率;五是“顶”,无论上边怎么找,员工怎么急,我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硬顶着不签;六是“空”,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却让其变成一纸空文,该给的加班费照样不给,该交的养老保险照样不交。你爱干不干,反正我没钱。   这些被媒体指责、被公众蔑视的伎俩固然可恨,但这些表面上损人利己的小花招往往陷入道德的简单评判,却掩盖了企业真正的无奈困境。   新法也许保护了一些已经就业的劳动者,但大大提高了新就业的门槛,反而会严重地伤害那些尚未就业和流动就业的劳动者,让他们增加了就业的难度,尤其提高了失业者的再就业难度。   经济全球化冲击下,各国劳工法都出现了对劳方不利的倾向。发达国家的政府为留住本国资本,通过立法放松管制、削减被称为社会包袱的社会福利、压制工??的实力,给资本以最大的自由和最优惠的待遇;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了吸引外资,通过立法扩大资方权利、增加劳方义务,并且消极进行劳动执法。劳资关系的全球化、劳资关系格局的巨变,向各国劳工法提出了挑战。   西方国家工会近年来不断出现的“让步合同”便是证明。面对资本的强大攻势,工会步步退却,不得不以牺牲其他利益为代价来保就业、保饭碗,于是出现了大量的低工资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和无保障的就业。   上世纪日本的崛起和战后的重建都得益于一个重要的劳动制度,即终身雇佣制和年序列工资制。教育、文化与劳动技能的培训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以生产、制造为主的企业劳动方式中稳定的就业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效率,贫困与无助又让员工不得不依赖于企业的生存,劳动力的缺乏和培训成本的高昂,让企业与员工的命运紧密相联,并形成了高效和忠诚。   德国的战后也曾一度从管理学上重点提出了“员工是企业的重要生产力,企业应以员工利益为第一生存目标”的理论,并逐步从法律上确定了劳工在企业董事会中的地位和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理论。与日本类似,几乎所有的企业管理者都是从内部产生的,至今尚未建立起成熟的企业经理人市场的大约也只剩日本与德国了。   但日本经济泡沫出现后,日本的企业也开始打破这种终身雇佣制的用工制度,不得不在面对全球竞争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改变自己的用工制度,引入了员工中的竞争机制。而德国的劳动力缺乏到了要立法将法定退休年龄延长到67岁的地步,则让德国几乎无法改变其用工制度。   中国是从“铁饭碗”的困境中觉醒,不得不让大量号称国家主人与领导阶级的工人失业,才重新获得了企业生命力的。   尽管媒体让《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者不断出来解说社会和企业管理者对“新法”的误解,并不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大锅饭”“铁饭碗”,但却无法解释这种被动的选择会增加多少企业的劳动成本与劳动监督的成本,也包括不断出现的大量企业被动培训成本。   当企业需要经过举证才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用人的选择权时,当企业必须用合法的手段来证明无法律界定的“不能胜任”的模糊概念时,企业不得不用更为谨慎的合同条款和用工机会去防止劳动成本的增长,将企业与员工对立起来。同时,不管是什么情况下的终止合同都必须付出昂贵的代价。这种法定的劳动成本增加必然让企业尽一切可能压缩与减少用工岗位、加大劳动强度或采取更先进的生产技术来减少劳动就业机会。   为什么只有员工有跳槽的选择权呢?为什么员工的跳槽与违约可以不受处罚并不承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呢?似乎一对夫妻只有一方可以自由地选择离婚并获得法定的补偿,而另一方只能在对方有明显错误时才能被动地选择离婚并且无法获得补偿,这样难道不是大大增加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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