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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历史考察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历史考察   [摘要]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在总结记取“文化大革命”沉痛教训的基础上,开始朝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进行不懈的探索与努力。尽管我们的现实生活在法治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总结这段历史,我们会认识到党对法治精神的不懈追求。   [关键词]新时期;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801(2007)01―0061-07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环境。所肩负的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从一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在反思建国以来尤其是“文革”的经验教训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意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以及坚持司法独立原则的重要性。1978年拨乱反正之后,中国共产党与法的关系经历了一次大的转型,实现了从党法一家到党法分开的制度层面的过渡。   1978年2月15日,梁漱溟在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上发言说:“现在我们又有机会讨论宪法,参与制定宪法了,这是一桩可喜的事情。……我的经验是,宪法在中国,常常是一纸空文,治理国家主要靠人治,而不是法治。新中国成立30年,有了自己的宪法。但宪法是否成了最高的权威,人人都得遵守呢?从30年中的几个主要时期看,我的话是有根据的。……但我想认真而严肃地指出的是,中国的历史发展到今天,人治的办法恐怕已经走到了头。像毛主席这样具有崇高威望的领导人现在没有了,今后也不会很快就有,即便有人想搞人治,困难将会更大;再说经过种种实践,特别是‘文革’十年血的教训,对人治之害有着切身的体验,人们对法治的愿望和要求更迫切了。所以今天我们讨论宪法,很必要,很重要,要以十二分的认真和细心对待这个大问题。中国由人治渐入了法治,现在是个转折点,今后要逐渐依靠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以法治国,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中国前途的所在。是任何人所阻挡不了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正是适应这种潮流。积极推动中国朝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前进。   1997年。???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之后又将这一理念写入宪法。标志着“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上升为宪法原则,从此我国开始走向法治时代。   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走向法治时代的道路,是一条荆棘丛生的道路,也是一条光明的道路。因此,从党的历史的角度,来对中国共产党治国方式即摆脱人治、建立法治的过程进行总结,无疑对今天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法制意识的觉醒与恢复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要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强调制度是决定性因素,强调要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他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他还特别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   根据邓小平的讲话精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将“司法独立”作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待,宣称“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1979年,叶剑英在国庆30周年的讲话中,总结“文革”的教训,指出,必须在党内生活和国家生活中充分发扬民主,在各级组织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不能少数人说了算,不能搞“一言堂”,不能容忍任何人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他还指出,我们要在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扬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这也是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之一。1980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努力做好司法工作,当四化建设的促进派》一文中,详细阐述了党与司法的关系,澄清了长期以来人们对此问题存在的误解。他指出:“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和服从党的领导是一致的。”“只服从法律,依法办事,这个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对于党委包揽司法业务的做法,江华批评指出:“无数事实证明,党委包揽司法业务的做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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