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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存款保险制度演变和启示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和启示   存款保险制度,即存款保护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基于自愿或强制要求,符合条件的存款是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在其经营活动中除缴足法定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外,还需要项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一定比例的存款保险金,作为存款保险的支付保证基金,存款保险机构对其吸收的合格存款给予保险,当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倒闭破产时,保险机构想起提供流动性支持,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社会公众存款进行支付的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多,风险加大。为此,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稳定银行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现实选择。与我国相比,日本在经济上也存在明显的二元结构,金融体系相对封闭,自从日本泡沫经济崩溃以来,金融机构大量倒闭,使得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我们更具有借鉴性。本文主要通过对日本存款保险制度演变的介绍,对其不同阶段采取的措施和特点进行了分析,最后阐述了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   早在1971年4月,日本政府就根据《存款保险法》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者,维护金融机构和信用秩序,化解金融风险。“日本存款保险机构(DICJ)”是实施该制度的组织机构,是由日本政府、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一旦存款人在属于“存款保险机构”会员的金融机构存入了保险范围内的存款品种,存款者、金融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就自动建立了保险和被保险的关系。   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其在实施过程中的时代背景和政策措施,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1―1990年,存在银行特许权价值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制度;第二阶段是1991―2000年,泡沫经济崩溃后金融危机爆发期的存款保险制度;第三个阶段是2001以后的以预防银行危机为主条件下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在特许权价值下的存款保险制度(1971-1990年)      1.特许权价值   银行的特许权价值指的是在银行的持续期内(持有银行的营业执照的期间内)垄断利润流量的现在价值之和。银行的特??权价值有利于银行承担过大的风险,从动态的角度看,当银行承担了太大的风险,进而导致银行破产或者被收购而失去银行执照时,也就失去了其特许权价值。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了不失去其特许权价值,就会主动控制资产组合的风险,银行的特许价值越高,越能约束银行道德的风险行为。同时,银行之所以能获得垄断利润是由于政府对银行业实施的政策(Keeley(1990))。   在日本,大藏省通过对存款利率上限的控制、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割、银行准入限制等政策保证银行可以获得可观的垄断租金和特许权价值,有效的控制银行得到的风险。另一方面,大藏省对银行分支行设置的严格控制使由大藏省牵头对银行的兼并和收购容易完成。当有银行出现濒临破产的境地时,一般由大藏省出面安排其他银行购买该银行的资产,并承担相关负债,而进行收购的银行业因为可以获得更大的银行特许价值和市场份额愿意进行兼并。      2.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情况   1971年,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规定,在破产金融机构清算的情况下,每个存款者有100万日元的“保险金偿付”;1974―1986年问,保险金偿付金额为300万日元;此后,在1986年,又增加了“资金援助方式”,适用于破产金融机构向救济金融机构转让业务的情况,同时,保险金偿付限额也提高到1000万日元。   在这一时期内,日本政府虽然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实际上实施存款保险的案例并不多,现实中的破产处理,大多是由于存在银行特许价值,由大藏省出面安排其他银行与之合并业务并承担债务的方式来处理,如接受和救助形式等。在存款保险制度上,存款保险也仅仅是限额范围内的保护,而现实中则是实行全额保护。这种制度一直实施到日本泡沫经济崩溃,特许权价值的消失。      二、泡沫经济崩溃后金融危机爆发期的存款保险制度(1991-2000年)      1.泡沫经济的崩溃和银行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以来,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是日本银行业的竞争日趋加剧,日本银行业的垄断利润也不断下降,另一方面,企业的内部盈余使得其对贷款的需求下降,这使得日本的大部分银行把大量的贷款投入到了地产等高风险行业,结果进一步促进了房地产价格和股票价格泡沫的形成,这大大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和不良资产的形成。进入90年代,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即使是大银行业背负着大量的不良债权,此时,大藏省发现劝说大银行去救助问题银行越来越难,已经不像前一个时期那么有效。   2.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   1991年7月东邦相互银行的破产处理(被伊予银行兼并)是第一个存款保险案例。此后,东洋信用金库破产(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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