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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货物装卸与搬运法律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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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求 12.1 货物装卸搬运概述 12.1.1 装卸搬运的概念 装卸搬运就是指在某一物流节点范围内进行的,以改变物料的存放状态和空间位置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活动。其中装卸是指物品在指定地点进行的以垂直移动为主的物流作业,搬运是指在同一场所内将物品进行的水平移动为主的物流作业。 12.1.2 装卸搬运在物流活动中的地位 装卸活动的基本动作包括装车(船)、卸车(船)、堆垛、入库、出库以及联结上述各项动作的短程输送,是随运输和保管等活动而产生的必要活动。装卸搬运连接物流各个环节的活动,已经成为生产或流通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装卸活动是影响物流效率、决定物流技术经济效果的重要环节。 我国铁路运输始发和到达的装卸作业费大致占运费的20%左右,船运占40%左右。此外进行装卸操作时往往需要接触货物,搬运工人野蛮作业或者机械设备的使用不当,都有可能造成包装破损、货物散失等问题,搬运质量好坏严重影响着物流成本的高低。由此可见,装卸活动是影响物流效率、决定物流技术经济效果的重要环节。 12.2 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12.2.1 港站经营人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港站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货物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其中,“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包括堆存、仓储、装货、卸货、积载、平舱、隔垫和绑扎等服务。 港站经营人是接受货主或者承运人的委托,在港区内经营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等货运活动的人。对于港站经营人而言,只要非自己提供的运输或者包装器具(如集装箱、托盘等)都是作业对象。 12.2.2 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1)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2)尽管港站经营人会参与货物运输的某环节,但不与托运人、收货人或者第三人签订运输合同; 3)有权与委托人签订服务作业合同,委托人可以是船舶经营人、货主、货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等; 4)可以同时受多个服务合同制约。 12.2.3 港站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1.港站经营人享受的权利 (1)处置货物 货物接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接收货物,港站经营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货物转栈储存,有关费用、风险由作业委托人承担。货物接收人逾期不提取货物的,港站经营人应当催提,货物接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货物的,港站经营人可以将该批货物作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2)留置货物 货主应当向港站经营人支付的作业费、速遣费和港站经营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港站经营人可以留置其相应的运输货物。 12.2.3 港站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2.港站经营人承担的义务 (1)提供良好、合适的装卸设备 (2)保管、照料货物 (3)安全、妥善地完成作业 (4)交付货物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偿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国际运输的货物所从事的、与运输有关的服务: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经营人的营业地位于一缔约国内, 或者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在一缔约国内进行,或者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受到一缔约国法律的制约。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偿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2.赔偿责任 责任期限:经营人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其向有权提货的人交付货物或将货物交由该人处理之时止,应对货物负责。 赔偿依据:在责任期限内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的,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他证明自己已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防止有关事情的发生及其后果。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同样适用 。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责任限额: 1)由于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引起的损失,所负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每公斤不超过 8.33 计算单位的数额为限;若货物系海运或内陆水运后立即交给经营人,或者货物系由经营人交付或待交付给此类运输人的,则所负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每公斤不超过 2.75 计算单位为限。 2)对交货迟延应负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经营人就所迟交货物提供的服务所收费用两倍半数额为限,但这一数额不得超过对包含该货物在内的整批货物所收费用的总和。 3)在任何情况下,经营人所承担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限额,但是经营人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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