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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单位犯罪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主体性质 1、实体瑕疵的主体性质。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一般性的瑕疵,刑法应承认其单位主体地位。对于设立中存在着严重的瑕疵公司,因为这样的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对其法人人格予以否定,在股东为自然人时,所谓公司的利益实际上就是开办者个人利益,公司与股东联为一体,其实施的犯罪理应由个人负责。 2、程序瑕疵的主体性质。公司、企业已经过登记注册,但在设立的过程中,有违反设立程序的情况,这种设立瑕疵不影响公司、企业的法人地位的取得,仍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六)境外公司、企业的主体性质 民事诉讼中,公司,境外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相应地,刑事诉讼中,境外公司的法人地位也应得到承认。境外公司如系境外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实施的犯罪应以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论处。对境外的公司企业追究刑事责任,应根据刑法第8条确定刑事责任范围,即犯罪地法律也应当受到处罚,且按照刑法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个人承包、租赁企业的主体性质 对于定额上缴承包(俗称“一脚踢”承包),单位的利益已转化为承包人个人利益。与此相应,承包人取得承包经营权,只是取得合法经营的授权,以承包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背了决策机构的意思,从犯罪所得的归属上,属于承包人个人所有,其行为属于打着单位名义实施的承包人个人行为,应作为自然人个人犯罪处理; 对于经营性承包,承包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其所得的利益包含了单位的利益,由于从利益的归属上是为单位谋取利益,一般作为单位犯罪论处。这里,利益的实际归属或可能的归属是判断单位行为与自然人个人行为的主要依据。 (八)单位犯罪后公司、企业资产重组(分立、合并)或者破产 公司、企业发生资产重组(分立、合并)或者破产情形,原单位虽然已经不存在,但作为因犯罪形成的“刑事债务”并不当然消灭,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单位破产以后,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单位已经“死亡”,也就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单位犯罪有两个刑事责任主体,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仍应对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 在原单位实行资产重组(兼并、分立)的情况下,原单位在另一场合获得了“新生”,由于受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原则制约,不得以新单位作为原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仍可将原单位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并应在新成立单位中原单位的财产范围内追究刑事责任。 (九)一人公司的主体性质 基于刑法规范目的理解,单位犯罪的单位应作狭义的理解,即具有社团性质的相对独立的单位才能被视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对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应予以否认。 四、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1、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概述 (1)代罚制 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仅处罚单位中的有关自然人。即由中的单位某些自然人(如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代替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和接受刑罚处罚。 (2)直接处罚制 直接处罚制,就是对单位犯罪,只处罚法人本身,而不处罚法人中的自然人。即由法人本身承担其犯罪的刑事责任并接受刑罚的处罚。这一原则是基于“仆人过错、主人负责”的民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推演而来的。 (3 )两罚制 两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法人机关中的有责任的自然人(可处财产刑和自由刑),同时也处罚法人本身(适用的刑种是财产刑,主要是罚金)。两罚制克服了代罚制和直接处罚制的弊端,符合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 2、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其基本的处罚原则是两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的刑罚,是判处罚金;而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的刑种则没有限制。 刑法分则中对少数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代罚制。如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都只处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本身不处罚。 * 一、单位犯罪的概述 (一)单位犯罪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刑法所规定单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之为法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产生 单位犯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工业化的发展以及新的刑法理论的产生,是单位犯罪产生的社会和理论基础。 (三)单位犯罪的分类 (1)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2)单位故意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 (3)一般主体的单位犯罪和特殊主体的单位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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