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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缺陷质量不合格5篇.doc
质量缺陷质量不合格5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质量缺陷质量不合格的资料5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篇1
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
产品瑕疵、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的立法文件中经常涉及的三个概念。《民法通则》使用了?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产品缺陷?、?产品瑕疵?和?不合格商品?,《产品质量法》同时使用了?产品缺陷?、?产品瑕疵?和?产品质量不合格?三个概念,《合同法》使用了?瑕疵?和?质量不合格?来表述有关的产品质量。在上述的法律文件中,除《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外,?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未有明确的定义。因此,正确界定这三个与产品责任有关且在法律领域广泛使用的法律术语对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具体形式非常重要。
一、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
?缺陷?与?瑕疵?在汉语语义上尽管都有?欠缺?或?不完备?的含义,但作为规范的法律用语,两者的含义及适用范围应作严格区分,不能相互混淆。
(一)产品缺陷
在《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瑕疵、产品缺陷这3个术语均有使用,但仅有产品缺陷有完整的定义。这充分显示了产品缺陷的定义的重要性。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对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产品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基础,也理所当然成为产品责任法的核心。所以对?产品缺陷?下一个科学的定义也显得尤为关键。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将产品缺陷规定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判断?产品缺陷?即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但本身不合理危险这一用词便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尽管?不合理危险?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但仍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其一是生产者、消费者的主观因素。即一个合理谨慎、对消费者负责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会不会将产品投入市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如果能够意识到该危险的存在,愿不愿意承担此后果,如愿意承担,则不属于不合理危险。这里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应采用不同的注意标准,即生产者的注意标准应高于消费者。其二是客观因素,即囿于当前的科技水平的限制,不能生产出更加安全的产品,就不能认定该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认定产品缺陷的第二个标准是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条标准较为客观,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
(二)产品瑕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以及《合同法》169条等规定了产品瑕疵,但均未对其下一个定义。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了产品应具备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已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其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一致。《合同法》169条等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
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三)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与联系
关于瑕疵与缺陷的异同,日本学者植木哲认为,缺陷与瑕疵不同,所谓瑕疵,指的是瑕疵担保责任中的瑕疵概念,即意味着买卖目的物本身存在着物质性的缺陷,原则上造成产品在贸易中的价值低落。而缺陷则意味着物质存在危险性,产品缺乏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可能对身体、生命造成主动性的侵害。但他又进一步指出,产品责任中的瑕疵,正如已经被扩大了的瑕疵担保责任中的瑕疵概念那样,它与缺陷之间已不再有实质性的差异,都指的是产品缺乏安全性的状态。[1]
1、区别
(1)两者判断标准不同
关于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根据第34条,与国外的有关立法对产品缺陷含义的界定是一致的。因此,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就看该产品是否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至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只是为了在实践中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提供便利和方便受害人求偿及法院工作而制订的举证规则,它不能替代?不合理危险?而成为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另外的标准。[2]所谓不合理危险,也应就是指?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因为事实上,任何产品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危险,绝对安全的产品是不存在的。如果某种产品在用途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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