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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开发公司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开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压力容器是指生产过程中在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内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盛装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容器;本规定所称压力管道是指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压力管道和相关安全附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XXX开发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XXX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XXX开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规程、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②负责XXX开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定、检测、维修,组织开展相关安全评估。
③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上报。
④监督锅炉压力容器操作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操作运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在XXX开发公司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等工作的承包商,必须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接受XXX开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安全资质审查,办理“XXX开发公司安全资质证书”。无有效资质证书的承包商,不得在XXX开发公司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方面的业务。
第七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凡在XXX开发公司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等工作的承包商,必须具有入疆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工程的监理机构和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九条 操作运行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四章 投产前的技术要求与管理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第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必须是现场使用过的成熟技术或产品,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否则,不得选用或制造、安装。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投资的单位)应加强技术审核,确保执行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并按规定执行驻厂监造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证,使用单位协助办理。未办理使用证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资料归档工作,保证相关资料齐全并完好保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按设备和安全管理规范建立档案,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相关附件的投用、检验、修理、改造等内容必须记录清楚。
第五章 使用中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台帐,保存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XXX开发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在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1、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三年至少一次。 3、耐压实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以后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经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确定后,到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由原检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方可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2个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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