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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精选
砌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4 砖砌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4.1 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一般建筑工程的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养灰砂砖、粉煤灰砖等砌体工程的施工。
4.2 施工准备
4.2.1 主要设备与机具
4.2.1.1 垂直运输机械:塔吊、门架式升降机。
4.2.1.2 水平运输机械设备:机翻斗、手推车。
4.2.1.3 搅拌机械:搅拌机、砂浆机。
4.2.1.4 操作工具:灰铲、瓦刀、钉锤、锯、铁锹。
4.2.1.5 检测工具:经纬仪、水准仪、钢尺、钢卷尺、靠尺、挂线板、线坠。
4.2.2 材料及质量要求
4.2.2.1 砖:品种、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有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和现场抽样检测报告。用于承重墙的砖应进行见证取样。其质量应符合GB5101、GB13544、GB11945、JC239的规定。清水墙、柱的砖应色泽均匀,边角整齐。蒸养灰砂砖龄期≥28d。
4.2.2.2 水泥: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同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型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品种及强度等级应根据砌体部位及所处环境选择,一般宜采用强度等级≥32.5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应有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复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
4.2.2.3 砂:中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并应经过5mm孔径的筛。砂的含泥量当砂浆强度等级≥M5时,则应≤5%;砂浆强度等级<M5时,则应≤10%;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砂浆技术条件要求,并应有抽样检测报告。
4.2.2.4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4.2.2.5 拌制砂浆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2.2.6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外加剂应有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
4.2.2.7 掺合料:一般采用白灰膏或电石膏、粉煤灰等。应有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白灰膏熟化时间不少于7d。
4.2.2.8 其它材料:木砖应刷防腐剂,墙体拉结钢筋,砼预埋块及其它预埋件应按砌体所处环境做防锈和防腐处理。
4.2.3 作业环境
4.2.3.1 现场质量管理,砂浆搅拌方式,操作人员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的要求。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核认可,已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2.3.2 办理完地基验槽或基础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4.2.3.3 完成室外及房心回填土,地沟盖板已安装好。
4.2.3.4 主体砌筑前,按图纸设计要求抹好水泥砂浆防潮层或其它防潮层的施工已完毕。
4.2.3.5 建筑物主轴线、墙身线及标高均测设完毕,根据现场砖的实际规格尺寸,再弹出门窗洞口位置线,经验线符合图纸设计的尺寸要求,办理完预检及报验手续。
4.2.3.6 按建筑物层高及标高立好皮数杆,皮数杆间距15~20m为宜。并办理完预检和报验手续。
4.2.3.7 已有有资质的试验室出具的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准备砂浆试模。
4.3 操作工艺与工序控制点
4.3.1 砖浇水:粘土砖必须在砌筑前1 2天浇水湿润,一般以水渗入砖表面1.5cm为宜,含水率约为10%~15%。常温施工不得用干砖上墙;雨季施工不得使用含水率达到饱和状态的砖砌墙;冬期施工浇水有困难,则必须适当调整砂浆稠度。
4.3.2 砂浆搅拌和使用
4.3.2.1 砂浆配合比中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比计量盘盘过磅,计量精度水泥为±2%,砂及石灰膏等掺合料控制在±5%以内。砌筑砂浆宜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起计算,搅拌时间应符合: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少于2min,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少于3min;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4.3.2.2 砂浆应随拌随用,常温条件下施工,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分别在3h 和4h 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温度高于30℃,应分别在搅拌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对掺入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绝对不允许使用过夜砂浆。
4.3.2.3 砂浆的种类和配合比不得随意更改,禁止未经原设计部门同意用水泥砂浆替换水泥混合砂浆。
4.3.2.4 同配合比的砂浆按250m3砌体留置一组试块,且每验收批每台搅拌机不少于一组。试块制作应在搅拌处制作,必须用砌体块材做为试模的底模。用于承重砌体的砂浆试块,进行见证取样。
4.3.3 组砌方法:砌体一般采用一顺一丁(满丁满条)、梅花丁或三顺一丁砌法。不得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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