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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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抚顺市清原县“7.28”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7月28日20时57分,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国道202线1156km+100m处,一辆辽DQ8778号奥迪轿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吉E344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E335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追尾,当场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其中1名伤者于8月2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6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省政府第191号令)有关要求,清原县政府组成了由县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清原县“7.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后经确认1名伤者于8月2日死亡,此起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上升为5人,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抚顺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清原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于8月14日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继续对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的原因,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7月28日20时57分,驾驶员刘志宇驾驶牌号为辽DQ8778的奥迪A4轿车(核载5人,实载6人),由西向东行驶,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国道202线1156km+100m处,与同向行驶的杨东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34432号福田重型半挂牵引的吉E3353挂牌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核载3人,实载3人)追尾,造成轿车内4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送医院救治,其中1名伤者于8月2日上午10时15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接报及救援情况 7月28日21时05分,清原县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转警报案:清原县金源科技公司门前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21时30分,清原县公安局、安监局、交警大队的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陆续到达现场,配合119、120等救援车辆对事故人员开展施救,并迅速向市交警指挥中心、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同时,组织警力进行现场警戒、疏导车辆。22时40分,市公安局副局长李舒境、市交警支队长辛培利、副支队长朱春静等领导到达事故现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现场勘查和善后处理工作。23时30分左右,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正常交通。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位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定点勤务与巡逻勤务、白天勤务与夜间勤务、日常勤务与特别勤务等有机结合,开展有针对性的路面交通管理强化宣传,营造遵纪守法氛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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