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律政系统提高班杨帆三国法讲义(节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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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律政系统提高班杨帆三国法讲义(节选)

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 三国法讲义 主讲 杨帆 虽然屡遭挫折,却能够坚强地百折不挠地挺住,这就是成功的秘密。 国际公法讲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3、条约冲突的解决: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5、条约的解释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宪法无统一规定) 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大会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5、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还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 B、对抗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一)领土 4 - 1 -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条约 一、国际公法渊源 国际习惯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包括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缔约权(国内法)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保留国 适用条约规定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接受保留国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联合国宪章》)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乙、丙、丁 甲、乙、丙 后约 先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 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 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二、国际法 律责任 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2004年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分离、分立:协议 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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