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盗与侵占-新学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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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盗与侵占-新学林

第二章 竊盜與侵占 目 次 第一節 竊盜罪 19 壹、保護法益與體系結構 20 貳、構成要件 23 參、違法性 54 肆、未遂及既遂與終了 55 伍、犯罪參與 56 陸、竊取能量 56 柒、親屬相盜 58 第二節 加重竊盜罪 60 壹、保護法益與體系結構 61 貳、構成要件 63 參、未遂犯 73 肆、競合 74 第三節 侵占罪 76 壹、保護法益與體系結構 77 貳、構成要件 79 參、未遂與犯罪參與 86 017 (一)財產法益篇 刑法各論 肆、特別侵占 87 伍、競合 89 第四節 竊佔罪 91 壹、保護法益與體系結構 91 貳、構成要件 93 018 第二章 竊盜與侵占 竊盜罪(§320 I)與侵占罪(§335 I)都是對他人動產所有權侵害的犯 罪,差別在於竊盜罪的行為是破壞他人對動產之持有,進而建立自己 或第三人之持有,侵占罪則是在行為時已持有該動產,而未破壞他人 之持有。由於兩罪在適用與解釋上的密切關係,本書合併在同一章寫 作。並且,與竊盜罪同條規定的竊佔罪(§320 II) ,乃是侵害他人對其 不動產的使用利益,由於法條體例以及該罪在國內文獻與實務常與竊 盜和侵占產生混淆,亦在竊盜、侵占兩罪論述完後處理。 第一節 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20 I)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20 III)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323)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 除其刑 (§324 I)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324 II) 。 參考文獻 黃榮堅,做賊喊抓賊,月旦法學雜誌,2 期,1995 年6 月;甘添貴,可罰的 違法性之理論,收於:刑法之重要理念(氏著), 1996 年 6 月;黃榮堅,六合彩 開獎那一天,月旦法學雜誌,30 期,1997 年 11 月;黃榮堅,財產犯罪與不法所 有意圖,台灣法學雜誌,25 期,2001 年8 月;黃常仁,困頓新法─論刑法第三 三九條之一、第三三九條之二與第三三九條之三,台灣法學雜誌,27 期,2001 年 10 月;林鈺雄,偽冒扣押之刑責,法學講座,3 期,2002 年 3 月;黃惠婷, 竊盜罪之所有意圖,台灣法學雜誌,45 期,2003 年 4 月;林東茂,竊盜與侵 占,月旦法學教室,14 期,2003 年 12 月;張麗卿,竊盜與搶奪的界線,收於: 2 版,2006 年 8 月;吳耀宗,輕微性原則在刑法有關不法 新刑法探索(氏著), 確立的解釋適用,收於:犯罪與法之抗制(二) (氏著),2006 年 3 月;許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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