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分析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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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分析精选

马伯里诉麦迪逊 法院意见提供了哪些论据为司法审查权辩护?这些论据是来自宪法本身还是其他源泉? 法院可以审查何种行政行为?不可以审查何种行为?理由是什么? 1.1)马歇尔认为:行政部门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是否应由法院审查取决于该行为的性质。他继续论证说,根据美国宪法,总统被授予了一些重要的政治权力,行使这些权力时他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并且为了帮助他履行这些职责,他有权任命一些官员,这些官员按照他的命令行动,这种情形下,官员的行为就是总统的行为。这就是说麦迪逊的行为应当归结为总统指示的行为。由此得出结论,如果部门领导只是执行总统的意志,他们的行为只能在政治上得到审查。然而,如果法律对这些官员赋予了一些义务,且公民个人权利取决于他履行法定的义务,那么他们就不应该依自由裁量权行事而依法律规定行事,法院也就可以依法审查他们依法行使的情形。如有公民认为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此种行为的伤害,他就可以向法院求助,法院就可以审查,给予救济。 马歇尔认为:那些设计成文宪章的人们将它设想为形成民族的基本与首要之法律,得出结论:一项和宪法抵触的立法法律是无效的。那么谁有权审查什么是违宪的法律?那些把规则应用到特定案件中的人必然要解释这种规则,如果两个法律相互抵触,法院必须决定试用其中哪个法律。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必然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而他认为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是受人尊敬的,法院只能服从宪法。而且法官受命时是要对宪法宣誓效忠的。由此可以进行司法审查。 总统任命官员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来源于宪法规定;由法院进行法律合宪性审查来源于美国三权分立宪政理论; 可以审查执行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可以审查行政部门自由裁量的行为。美国三权分立宪政要求,这些行为是政治行为,他们涉及整个国家的权利,既然合众国将行政权委托行政部门,其执法决定就是结论性的。 5)一些美国宪法学者认为,马歇尔对马伯里案的绝妙判决实际上只是当时党派斗争的产物,它在当年并未产生任何实际法律效力,其作用只是为司法机构今后审查国会立法的合宪性奠定了基础。此外,这个判决也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因为马歇尔断案的法律根据是最高法院对此案没有初审权,既然如此,他根本就不应做出任何判决,而是应当依法把案子打回到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院。可是,马歇尔大法官并没有这样做,他一方面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与宪法冲突为由宣布它违宪。不过,马歇尔似乎可以辩解说他接受此案时并不知道无权审理,无权审理只是后来在审理过程中获得的一个新认识。还有,马歇尔是这个案子缘起的当事人之一,理应回避,但他却没有这样做。(美国在立宪建国之初法律法规很不完善,比如,1801年2月4日至1801年3月3日期间,马歇尔作为地位仅次于总统、副总统的第三号行政首脑却兼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显然违反了分权制衡原则。相比之下,在马伯里案中马歇尔身为当事人却没回避,只不过是小事一桩。)这个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党派斗争需要的司法判决,后来却成为美国宪政历程的里程碑。 合众国诉尼克松 检察官发现尼克松政府的7名官员妨碍司法,检察官为了审判使用起见,要求白宫交出涉案录音带,尼克松拒绝按检察官的传票行事,他主张对那些要提交的材料,政府拥有绝对行政权。司法部门促进刑事审判而享有的权力和总统行政特免权的冲突。本案起因于联邦刑事起诉的正当程序,属于宪法第三章授权的传统范围内。 行政特权保障总统及其高级官员的某些内部决策过程不受公开审查,它为美国总统的内政外交决策,捍卫国家利益和保护国防机密方面起了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持美国宪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但是这种特权也一度被美国总统所滥用,为他攫取权力,甚至掩盖其在白宫的不正当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不利于司法公正判决。民众的知情权、司法审理权。 三权不仅分立,而且相互制衡。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分权: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 制衡:国会通过法律,必须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还有搁置否决权。总统及其政府的活动经费必须由国会通过预算法案,国会可以2/3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权,国会可以弹劾总统,国会与外国签订条约、任命联邦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才能任命,国会可弹劾法官,可通过法律来决定法院的编制,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总统发布的命令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并宣布违宪而使之无效。 钢铁公司占领案 杰克逊法官赞同意见: 总统权力不明确既有实际优势,也有严重危险。 总统权力随着和国会权力的结合和分裂起伏不定。按照国会授权行动时权力最大;缺乏国会授权时,他和国会在某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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