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审判监督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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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审判监督程序

2011年下学期 【教学目标】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运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及其条件 运用: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及其结果 探究:现行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程序性质的救济性 启动主体的特定性 审理客体的有限性 再请理由的特定性 一、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 法院主动发起再审的缺陷 审判权过度扩张,造成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虚化和旁落; 违背了判决效力的基本理论,即判决一旦做出,就对法院产生羁束力,纵使判决有瑕疵,也不得由法院自行废弃或变更; 为无限再审提供了可能,造成终局判决无终局的局面; 为现实中当事人反复申诉、缠讼不休提供了制度基础,因为当事人很容易想到、往往也不得不利用这一制度达到再审目的——如果申请再审期限已过或其他原因造成申请再审不被接受的。 学界对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职权、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和限制检察院的抗诉已成共识。 再审发动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得既做“原告”,又做“裁判者”。然而,仅就法院和当事人对于启动再审的作用分担,法院虽然不应享有主动发动再审的职权,但法院也不应当是完全消极的。 (一)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二)法院提起再审的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三)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 提审/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08) 民事抗诉,简称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思考:在解决私权纠纷的民诉领域检察机关还有必要进行监督吗? 抗诉的条件 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抗诉必须具备法定的原因。 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范围一致。即200条所规定。 3.应当提交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派员出庭。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再审请求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申诉 申诉是一项民主权利,“六无限”:没有“时间、次数、级别、案件、申诉主体、、针对机关”限制; 申请再审是一项诉讼性权利,有相应的条件限制。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应当适格 只能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符合法定范围 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申请再审须有法定事由 《民诉法》第200条 13项 4.申请再审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为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5.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第205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注:是一种除斥期间,非诉讼时效)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对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 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42条 申请再审的范围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而对于判决中已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完全可以申请再审;对未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则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的撤回 (一)申请撤回再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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