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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站管理办法1
搅拌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了加强对现场混凝土生产的统一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结合项目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1.2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而编制,编制主要依据:
1.《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0-95
2.《普通混凝土拌和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GBJ81-85
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92
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等级》 GBJ107-87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002
6.《予拌混凝土》 GB14902-94
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T55-96
8.《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1997
9.建设工程现场混凝土搅拌站管理规定
10.重钢质量监督站现场混凝土搅拌站管理规定
第1.3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钢3#烧结中钢搅拌站
第1.4条 混凝土搅拌站应经过公司考核认可并取得认可证书后,方能为工程提供混凝土。
第1.5条 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工艺规程,技术措施等。
第1.6条 搅拌站生产、技术、质量、供应管理工作,应做到规范化、表格化,便于记录、整理、查阅。
第二章 混凝土搅拌站职责、任务与要求
第2.1条 混凝土搅拌站各项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加强管理,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混凝土,要适应工程的要求,端正行业作风,遵守职业道德,切实为工程施工服务。
第2.2条 混凝土搅拌站应根据工程计划及委托单编制月或周(旬)生产计划,确保混凝土的及时供应。
第2.2.1条 搅拌站应根据混凝土委托方提供的每天混凝土浇筑量,浇筑开始时间、中间休息时间及结束时间,合理组织安排生产,安排混凝土的泵送频率,满足施工要求。
第2.2.2条 混凝土浇筑单位应提前一天将混凝土委托单送搅拌站,由供需双方确认浇筑每天的生产任务,如一方出现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生产计划。
第2.2.3条 混凝土搅拌站应健全管理制度,定时对搅拌、运输、运送等进行检查、总结、并有记录,及时改进管理,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2.2.4条 搅拌站在安排生产任务的同时,应向有关班组下达生产任务单,并做好混凝土生产的各项记录。
第2.3条 基本要求
第2.3.1条 集中搅拌站站长(或工地主任)应具备二年以上从事混凝土专业生产管理工作资历,具备中级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或从事混凝土专业生产管理八年以上人员担任。
第2.3.2条 集中搅拌站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一般搅拌站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第2.3.3条 搅拌站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材料储存、保管、堆放设施,计量配料装置,满足规范要求,混凝土运输车输送泵,满足工程的需要。
第2.3.4条 建立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实施有记录,管理有效。
第2.3.5条 有法定部门认证,具有资质的土建试验室或混凝土专业试验室为其提供检验工作保证。
第三章 原材料的管理
第3.1条 混凝土搅拌站或搅拌站材料的供应部门必须编制执行原材料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原材料的采购管理、储存、保管、使用。
第3.2条 搅拌站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使用前,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经技术处理达到要求时需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3.3条 配置混凝土使用的水泥,应根据工程特点与工程部位所处的环境条件选用,并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
第3.4条 进站的水泥必须对水泥生产厂允许使用的合格证或试验报告(质量证明)进行核对,散装水泥还必须附有进货单(或复印件),然后按规定批量取样,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和细度(比表面积)等品质进行复试,确保先复试后使用的原则,强度试验可参照快速法检测。
第3.5条 采用散装水泥,进厂须按品质、标号分仓库存放,并有明显标志,标明水泥品种,标号、进厂时间,并有料位显示装置,定期清仓。
第3.6条 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或受潮结块时,必须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或另行处理。
第3.7条 砂子的选用以中砂为宜,其质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办法》(JGJ52-92)的规定,泵送混凝土宜用中砂,其通过0.315㎜筛孔的重量应不小于15%。
第3.8条 当使用海砂配制混凝土时,必须检验砂料中氯离子的含量,使用海砂配制混凝土时,必须经过充分的试验,确定合理的配合比后方可正式使用;当混凝土外加剂中含钾、钠离子时,对所用之砂应做专门的试验。
第3.9条 碎石或卵石之粒径,根据工程技术要求选用,其质量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的规定,泵送混凝土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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