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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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

《欧盟工作模式条约》 关于许可/技术转让协议的会议 欧盟技术转让协议竞争规则介绍 欧盟企业技术转让协议竞争政策的依据是《欧盟工作模式条约》第101条 欧盟企业单方行为竞争政策的依据是《欧盟工作模式条约》第102条 明天有关知识产权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会议涉及第102条的规定 《欧盟工作模式条约》第101条 第101条第(1)项禁止旨在或将会限制或扰乱竞争的协议 第101条第(3)项宣布如果某项协议及其限制不会消除竞争并且对于提高效率造福消费者是必不可少的,则不在禁止之列 《欧盟工作模式条约》第101条 因此第101条是以效果为基础的:对竞争和消费者的影响是评估的决定性因素 旨在限制或扰乱竞争的协议与将会限制或扰乱竞争的协议之间的区别 核心限制 旨在限制或扰乱竞争的协议被认为会严重限制竞争(例如操纵价格的卡特尔协议) 如果存在核心限制,则推定会产生第101条规定的负面影响,并推定符合第101条第(3)项规定的条件 这并不排除充分证明可以提高效率前提下的个别豁免,但特别是在卡特尔协议的情况下不排除面临罚款的高风险 核心方法=证明会产生相反效果 首先由被告证明存在提高效率的可能性 在司法机关/原告证明可能出现负面影响之前 效果限制 符合第101条第(1)项的协议,大都被视为属于“将会限制或扰乱竞争的协议”。这意味着: (一)司法机关/原告必须证明出现第101条第(1)项规定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二)被告必须证明一旦出现可能的负面影响时,可能会提高第101条第(3)项规定的效率(“消费者福利测试” ) (三)所谓的集体豁免条例规定协议当事人未达到特定市场份额的,可以豁免=推定为净正平衡 例外:核心限制 (四)指南有助于集体豁免条例的解释;如果不适用集体豁免条例(超过特定市场份额)时,还可以通过案件的正面和负面影响评估,对案件提供指导 欧盟技术转让协议竞争规则 2004年欧盟委员会通过《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和《技术转让指南》 自2004年6月1日生效 竞争规则参见: 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legislation/transfer.html 《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的基本特征 原则上,知识产权和许可与其他财产和协议同等对待 豁免范围拓宽 有限的核心限制清单(《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第4条) 排除性限制(《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第5条) 市场份额阈值(《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第3条) 市场份额不超过20%的竞争对手之间的协议 市场份额不超过30%的非竞争对手之间的协议 以技术数量为基础的其他豁免(《技术转让指南》第 131条) 超过市场份额的,并不推定为非法 基本理念 强调动态竞争而不是静态竞争 创新是竞争和消费者福利重要的长期驱动力 技术许可能够传播技术并激励创新从而可以促进创新 技术许可能够提供设计自由度 结论:一般情况下技术许可能够促进竞争,应予以鼓励 具体理念 鼓励许可 收回投资的需要 许可人:也有失败的项目 被许可人:许可技术投资 防止内部技术竞争 独占许可的有利方式 非竞争对手协议中地域限制的有利方式 竞争对手之间非互惠性许可的有利方式 地域限制的有利方式 竞争对手和非竞争对手的区别 未获许可的竞争对手? 产品市场上的实际或潜在竞争对手或技术市场上的实际竞争对手 封锁地位 企业内部的技术用户可能成为《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适用区域之外技术市场上的潜在竞争对手 竞争对手之间的许可 非互惠性协议和互惠性协议的区别 互惠:竞争技术或可用于生产竞争产品的技术之间的交叉许可 区分二者的原因: 互惠性协议反竞争意图和效果的风险更大 互惠性协议具有一致的激励和约束 非互惠性协议导致技术流动和限制之间的不对称性 定价限制 核心: 固定产品价格 虚假许可,彼此连续提成 对被许可人自有技术生产的产品收取产品提成费 如果是非竞争对手:最高价格和建议价格可以豁免 核心限制之外,欧盟委员会将很少干预 产量限制 竞争对手之间的核心限制 核心: 被许可人彼此相互限制 对自有技术生产产品产量的限制 对(一方)被许可人的非交互性限制可以集体豁免 地区和消费者限制 竞争对手之间的核心限制: 互惠性协议中对双方当事人的排他性、地区和消费者销售限制 被许可人之间的主动和被动销售限制 非竞争对手之间的核心限制 对被许可人的被动销售限制 对被许可人选择性分销体系内的主动和被动零售限制 对自有技术的使用限制 竞争对手之间的核心限制: 对被许可人开发利用其自有技术的限制 对当事人开展研发工作的限制,除非必须防止许可的专有技术被泄漏 反映了《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促进创新的宗旨 技术的竞争意义不应被忽视 排除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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