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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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管理 授课教师: 参考书 《保险合同实务指南》,汪建醴等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周玉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 《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保险合同法》,[英]克拉克(Clarke,M.A.)著,何美欢、吴志攀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阅读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 指定教材 《保险索赔理赔规则》,李宝明、鞠维红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 第一章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1.合同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法》第10条将保险合同定义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继续性合同 附和合同(即格式合同) 射幸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诚信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四、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 第二章 保险责任的发生和开始 一、说明义务 1.两种说明义务 一般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说明的范围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一部分是属于当事人议定的条款 另一部分则不由当事人议定,而由保险公司单方提出供投保人选择确定的条款,称之为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 包括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拟订的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是保险条款中的主要内容 3.说明义务的履行 一般说明义务的履行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提示保险条款 提供准确、全面的保险条款 用语规范、印刷清晰 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明确说明义务要高于一般说明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保险公司事实上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说明,即表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并不以投保人的实际听取或理解为构成要件; 投保人对责任免除条款有异议并提出了询问,如果保险人没有进行说明或解释,则构成了对明确说明义务的违反; 特别情形下,可以推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投保人明确表示无需明确说明的,则保险人不构成对明确说明义务的违反; 明确说明必须是直接的,而不是间接的; 连续交易时,如果保险人先前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则不构成对明确说明义务的违反。 案例一 新旧保险条款适用纠纷案 1997年5月25日,某保险公司职员吕某在给程某祝贺生日时,向程某的父亲宣传该保险公司的新的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并声称新的保险条款更为合理,弥补了旧条款的缺陷,保障更全面,同时散发了宣传材料,程某父母各为程某投保了5份人寿保险。1997年9月23日程某之父突然病故,程某之母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根据1997年4月1日保险公司新实施的条款,投保人死亡,豁免保险费,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公司于数日后通知称,保险公司在程某父母投保期间,是新旧两种条款并存的,职员吕某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是说明过的,程某之母投保新条款保险5份,程某之父投保旧条款5份,程某的父母即投保人是知道这种情况的。投保人程某之父是在投保后180天内病故的,依据旧条款的规定不享受豁免交纳保险费。 案例二 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纠纷案 1997年7月,某市果品公司将200吨苹果交由某市铁路公司承运,并委托铁路公司以果品公司的名义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中包括基本险和综合险两个险别,果品公司对两个险种都进行了选择,但未明确是否包括苹果腐烂损失。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果品运到目的地时发现腐烂,果品公司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损失原因鉴定,鉴定结论为苹果腐烂非因自有缺陷,而是由于装载不当及气温异常所致。果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果品的损失属实,但其损失不属承保范围,根据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应予拒赔。 果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案例三 黄某诉保险公司说明范围纠纷案 1997年5月10日,黄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交纳了保险费。1998年2月27日,保险车辆发生交通车故。事故后,黄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不符合约定为由拒赔。黄某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无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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