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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问题 (Chapter Three Some Legal Problems of Chinese-Foreign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s ) 第三章 重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组织形式、资本结构、组织机构 难点:法律发展 第一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一)合作经营与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Co-production Venture 一般属于国际合作生产的范畴,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基于合作合同而从事某项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成销售,或者某个项目的经营。合作者之间依合同的约定,投入资金、技术、设备或劳务,并依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 第一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作经营企业cooperative enterprise 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 第一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由中外合作者用合同约定出资或者合作条件,用合同约定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的企业组织,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第一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一)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合作企业法》第2条: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一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实施细则》第17条: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实施细则》第18条: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第一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 《合作企业法》第12条: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第一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一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实施细则》第24条: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一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实施细则》第53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 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一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实施细则》第35条: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一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三)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分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 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第一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四)合作企业具有灵活的投资回收方式 《实施细则》44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一)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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