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流转税纳税检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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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细则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纳税人常见问题 1.无照经营和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2.非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3.从事兼营业务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不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扣缴义务人常见涉税问题 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2.境外纳税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支付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征税范围和税率的检查 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征税范围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 征收范围 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 娱 乐 业 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 文 化 体 育 销售不动产 特殊 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1、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从“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对境内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以及劳务接受方在境内的行为都视为境内劳务。 2、将“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调整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1.关于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境内外行为判定的原则 2.关于转让无形资产的界定原则 3.关于销售不动产的界定原则 ①提供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②接受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①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强调的是受让方是否在境内 ②转让土地使用权,关键在于所转让的土地是否在境内 销售不动产,关键在于所销售的不动产是否在境内 特殊规定 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税范围和税率常见涉税问题 1.未正确区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混淆征税范围,错用税目、税率 (1)建筑安装企业租赁设备、场地设计、勘探和转让不动产等行为,错按“建筑业——其他服务”税目征税; (2)对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售机票的手续费收入、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错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3)对航空联运公司从事特快传递托运业务、对保安公司押运物品而取得的收入,错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4)广告的播映错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5)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错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常用纳税检查方法 检查经济合同、账簿、原始凭证和纳税申报等资料 检查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和“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审核适用不同税率项目的收入是否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如是否将酒店、歌舞厅销售饮料等款项并入餐饮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税率申报纳税。 计税依据的检查 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差额计税依据规定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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