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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但锅炉、循环冷却系统等封闭式系统内的循环水不能计算重复用水量。 2.“源头”计算原则。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在城镇有固定的居所在城镇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户口落户在城镇的人员;或者户口虽然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 说明:应注意区分城镇常住人口数与非农人口数。 城镇常住人口并不以或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城镇常住人口不仅包括户口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并且居住在城镇的人员;而且包括居住在城市或小城镇的,户口登记为“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以及户口虽然尚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已经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城镇常住人口所包含的主体比“非农业人口”要广的多。 数据获取方式:借鉴各地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应注意问题: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历史延续性,各地区应以2005年的统计口径为准,如果2005年的口径为非农业人口,在“十一五”期间应继续以非农业人口进行填报。 指除工业用煤之外的生活和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煤炭消耗量。计算公式是: 生活及其它煤炭消费量=煤炭消费总量-工业煤炭消费量 煤炭消费总量和工业煤炭消费量的数据都取自统计年鉴上的全社会数。统计年鉴的工业煤炭消费量与环境统计汇总的工业煤炭消费量存在一个差值(理论上全社会工业燃煤量应大于环境统计的工业燃煤量),差值部分的燃煤排污量未在环境统计中计算。为将这部分差值统计进来,规定凡全社会工业燃煤量大于环境统计工业燃煤量的,差额部分归入生活燃煤统计,计算公式改为: 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煤炭消费总量(全社会数)-工业煤炭消费量(环境统计数) 如果有地区环境统计的工业燃煤汇总量比全社会工业燃煤量大。这种情况下,计算公式中的减数仍要用统计局的工业燃煤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煤炭消费总量(全社会数)-工业煤炭消费量(全社会数)指除工业用煤之外的生活和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煤炭消耗量。 应填入本地区计算所用生活及其他消费煤炭的含硫率。 数据获取方式:参照当地工业用煤的平均含硫率。 数据范围:我国煤炭含硫平均值介于0.95-1.05之间,含硫量小于1%的煤炭大约占全国煤炭产量的70%左右。高硫煤(含硫量大于2%)一般分布在西南和部分西部地区,例如重庆、贵州、广西、陕西部分地区。 应填入本地区计算所用生活及其他消费煤炭的灰份。 数据获取方式:参照当地工业用煤的平均灰份。 数据范围:我国煤炭的灰分普遍较高,一般在15%-25%,灰分小于10%的特低灰煤约占全国保有储量的15%-20%,主要分布在华北大同、鄂尔多斯等煤田,其中湘中等也有少量赋存。目前,全国煤炭保有储量中,动力煤的平均灰分为16.8%,其中华北为17.4%、东北为20.7%、华东为16.7%、中南为18.1%、西南为21.4%、西北为12.6% 指城镇居民每人每天排放生活污水的数量。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测算公式为:人均日生活污水排放系数=人均日生活用水量×用排水折算系数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采用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见各地区统计年鉴)。用排水折算系数可采用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计算,一般为0.7~0.9。计算公式为: 用排水折算系数=污水年排放量÷供水总量 指城镇居民每人每天排放生活污水的数量。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测算公式为:人均日生活污水排放系数=人均日生活用水量×用排水折算系数 数据获取方式: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取自各地区统计年鉴,采用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 数据范围: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生活源的产排污系数,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在100-200升/人*天之间。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最大的是东北华北地区,接下来分别是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西南地区,最小的是西北地区。 指报告期内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总量减去处理的工业废水量之差。 数据获取方式:指报告期内污水处理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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