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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刘、赵、钱构成了共犯。其中,刘某和钱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在本案中,刘、王、赵、钱四人上午商量犯罪计划时,因王某反悔而使四人未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即犯意),不构成犯罪。 但当日刘、赵、钱达成了共同杀人计划(即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同往陶家实施犯罪(即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而刘、赵、钱构成了共犯。但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刘某和钱某中途害怕而放弃了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而赵某独自完成了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未遂案案例 镜头一: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镜头二: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1.镜头一中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2.镜头二中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思考与讨论 [案例点评] 本案例是一个复合型案例。 镜头一中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镜头二中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复习思考】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哪几种?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时效? ?4、犯罪构成 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5、什么是正当防卫? 6、故意犯罪的形态有哪几种? 7、什么是共同犯罪? 【考试题型】 一、思想道德修养部分(每小题25分,共50分。) 二、法律基础部分(每小题15分,共30分。 ) 三、廉洁修身部分( 20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开卷考试改革方案: ? 1、考核方法:采用平时作业、课堂实践、课堂表现考核,期末开卷考试的方式。 2、成绩构成:平时成绩50%(作业60%,纪律考勤占平时成绩40%),期末开卷考试50%。 * * 插入图片:中央人民政府 犯罪过失 (3)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如:甲偷了乙的手表 犯罪的客体就是乙对手表的所有权。 (这是受到伤害的地方)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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