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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特定减免税的通关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上述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是指由国家行政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的特别限定的区域、专门规定的企业和专门规定的用途。 这这类货物称之为“特定减免税货物”,是由于其进口通关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与其它通关方式不同,并不代表货物本身自然属性、税则号列有何特殊之处。 思考: 比较保税加工货物与保税物流货物? (二)特征 特定减免税货物有以下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2.除另有规定外,进口申报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船舶、飞机是8年; 机动车辆是6年; 其他货物是5年。 海关须后续监管的特性,决定了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一般只能是固定资产类的货物如仪器设备、机床等等,而诸如电力、燃料、食品等消耗性的货物不可能特定减免税进口。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资企业和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豁免。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3.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但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则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4、减免税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5、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后,将有一段时间处于海关监管下,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适用于前期备案阶段、进出境报关阶段和后续解除监管阶段。 前期备案阶段主要是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以海关核发征免税登记手册和征免税证明文件为标志), 进出境报关阶段主要是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要提交征免税证明文件) 后续解除监管阶段主要是办理申请海关解除监管手续。(海关核发解除监管证明)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和审批 1、减免税申请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注意不是货物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准予备案。 2、减免税审批 审批是针对特定的将要进口的货物而审批的。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如图: 3、减免税三种类型 特定地区: (1)备案登记 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 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给保税区企业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给出口加工区企业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要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保税区企业: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出口加工区企业:海关核准后在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特定企业: (1)备案登记 特定企业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即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 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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