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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内容及考试范围 行政复议法(共43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共66条) 行政诉讼法(共7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98条) 共有法条282条 §4.行政组织 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行政机关 ①普通地方行政机关 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5.行政组织的性质比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复议法调整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1.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2.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只能是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根据第7条的规定提出附带性审查申请。 4.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如复议范围、程序等必须依据本法规定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条例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一章 总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第五条 、(行诉法第3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1.选择型: 2.选择兼终局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3.必经型(又称为复议前置型):本法第30条第1款,法律或法规设定。 4.复议终局型:本法第30条第2款即是,法律设定。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4 附带审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1 一、行政复议期限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2 复议期限计算之一: 条例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3 复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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