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成因及其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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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成因及其对策

非婚同居的成因及其对策 【摘要】近年来,非婚同居现象呈逐渐增多趋势,而尚未有体系化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以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应理性分析非婚同居的实质,对非婚同居现象立法规制,构建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以明确非婚同居的界限、财产及子女的权利等。 【关键字】非婚同居;对策;成因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was a growing tendency, and were not systematic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be regulated, thus resulting in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Therefore, the rational analysis of cohabitation should be the essence of the phenomenon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Legislation, Construction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legal system to clear the limit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property and childrens rights; Keywords: cohabiting unmarried person of the opposite sex;countermeasure;reasoncohabiting unmarried person of the opposite sex)并非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所容纳的规范性概念,诚然它是一个舶来品。在历来的司法解释中我们曾熟识的有“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等等。非婚同居只是目前在学界得到普遍认可的一个外来概念,并为得到官方的认可。关于非婚同居的涵义,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1、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无婚意的一种同居。   2、非婚同居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3、非婚同是指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但无婚意的结合。   上述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未能将非婚同居与法律所禁止的婚外同居区别开来;第二种观点未能体现出非婚同居应持续一段时间;第三种观点将婚姻的实质要件适用于非婚同居,未能明确界定二者的区别。因此,非婚同居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界定。广义的非婚同居指所有未处在婚姻状态下的同居,包括同性同居、婚外同居等;狭义的非婚同居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应立法规制的对象,即男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未缔结婚姻而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其外延包括试婚同居、事实婚姻、无婚意同居三种情况。笔者个人倾向于杨立新教授提出的“准婚姻关系”的提法,故笔者将其界定为:非婚同居是人们自主选择的一种“家庭”生活方式,非婚同居应当是指同性或异性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 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或者生活共同体。虽然我国到目前立法尚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由于其中渗及众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在此不再赘述。 二、非婚同居的成因 (一)多学科视野中的成因分析 非婚同居涉及的领域并不限于法学一隅,还包含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众多领域,故笔者倾向于将其进行多角度、广视野进行研究。 1.哲学成因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认为, 社会历史现象尽管极其复杂, 但从总体上可以将其分为两个基本方面, 即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和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 通常称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它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生产方式。很显然,非婚同居现象属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交往活动,是社会存在的范畴。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说:“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 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按黒氏的理论,任何事物, 只要在现实中存在, 都必然具有其存在的基础和规则。从发展史上看, 非婚同居现象赖以存在之基础主要在于人们以自由的方式对于一种物质生活方式的选择, 其内容是以较少的相互依赖关系获得伴侣生活。 唯物辩证法总是在不断告诫我们,事物之存在必有其两面性。非婚同居也不能逃此命运。在获得一定的合理规定性的同时, 非婚同居现象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否定其自身存在的问题, 这就是由非婚同居而引发的种种纠纷。法律规范的严重缺失,当事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往往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构成丰富多彩的社会本身, 但社会必须在某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才能保障物质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这就要求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具有稳定的秩序, 要求人们的社会交往关系具有稳定的结构。 2.社会学成因 在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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