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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于劳动合同连续二次订立后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无固合同)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引起较大争议。涉及到的一个焦点问题是,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之际,劳动者单方意思表示能否导致用人单位缔结无固合同的法定义务?换言之,是否劳动者有了强制缔约权?? 一、对该项规定所作适用的不同解读。? 2017年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官方对第十四条第2款第3项的解读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2017-06-2916:28:26)〔李援〕”(引自“中国网”)。? (一)司法人员和部分律师认为劳动者有了强制缔结无固合同的权利。? 比如,李迎春律师就赞同下述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自“劳动合同法网”)其依据就是前述立法机关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诸如立法目的是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云云。? (二)但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不少人认为无固合同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即用人单位表示续订或要求订立。? 正如李迎春律师在同一篇文章中引用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意见认为,“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笔者赞同此种观点,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只是排除了用人单位在固定和无固定期限之间的选择权,而非剥夺了用人单位的缔约自由——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都享有的缔约自由。关于立法机关的解读,同样隐含着用人单位同意维持或续延劳动关系这一前提;由此种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合同的“合理性”,不可能推导出缔约的“强制性”。? 二、结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法律解释。? (一)文义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仔细审视第十四条规定,将第2款第3项分解后可以看出,实为三个条件:(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同款第1项、第2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10年则可直接签订,换言之,与之对应的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合同;而第3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与其对应的则是“劳动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合同。如果第3项的适用只需要劳动者提出,则本款“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陈述则明显拖沓累赘,改为“劳动者提出订立”即足够简洁明确。? 关于本条中的劳动者“同意续订”,唯一合理的解释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在先!而这正是“连续二次”后适用无固合同的必要前提!? (二)历史解释。? 需要强调的是,无固合同绝非劳动合同法的首创,早在1994年劳动法颁行之际,就已经规定了无固合同的适用。笔者1996年就曾与原任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期颁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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